厦门国税规章 | 税收法规 | 税法解读 | 福州市社平工资 | 漳州市社平工资 | 厦门会计指南 | 新税收优惠 | 企业所得税优惠 | ..新增值税税率 | 个人所得税计算器
厦门地税规章 | 会计法规 | 准则解读 | 泉州市社平工资 | 龙岩市社平工资 | 税收筹划实务 | 增值税优惠 | 个人所得税优惠 | 土地增值税税率 | 企业所得税法
厦门政府规章 | 会计法规 | 税法解读 | 宁德市社平工资 | 三明市社平工资 | 最新财税法规 | 营业税优惠 | 土地增值税优惠 | 个人所得税税率 |
福建税收法规 | 会计法规 | 财会解读 | 莆田市社平工资 | 南平市社平工资 | 税收基本法规 | 房产税优惠 | ..2016税收优惠 | 企业所得税税率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产权人重新购房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财税[2003]123号
2007-10-05 00:10:3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评论:0 点击: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请示》(苏地税发[2003」 1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个人现自有住房房产证登记的产权人为l人,在出售后1年内又以产权人配偶名义或产权人夫妻双方名义接市场价重新购房的,产权人出售住房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可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第三条的规定,全部或部分予以免税;以其他人名义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产权人出售住房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不予免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三年五月二十八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相关热词搜索: 财政 政部 部国 国家 家税 税务 务总 总局 局关 关于 于非 非产 产权

上一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非典”期间对北京市经营蔬菜的个体工商户免征有关税收的通知 ——财税[2003]112号
下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式样的通知——国税发[1993]145号

分享到: 收藏
依法纳税利国利民…请稍等... 依法纳税利国利民…请稍等... 依法纳税利国利民…请稍等... 精彩内容06正在载入中…请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