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单位)截止2007年7月10日未按税法规定向税务机关进行税款缴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限你(单位)于2007年8月30日前到厦门市思明区国税局办理税款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我局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政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厦门市国税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思明区国家税务局
2007年8月1日
『附件』 |
欠税预公告送达(一科).xl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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