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单位)截止2007年6月27日未按税法规定向税务机关进行增值税或所得税纳税申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政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限你(单位)于7月27日前到厦门市国税局办理纳税申报,逾期不申报的,我局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政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厦门市国税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思明区国家税务局
2007年6月27日
『附件』 |
逾期未申报(1-2科).xl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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