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国税规章 | 税收法规 | 税法解读 | 福州市社平工资 | 漳州市社平工资 | 厦门会计指南 | 新税收优惠 | 企业所得税优惠 | ..新增值税税率 | 个人所得税计算器
厦门地税规章 | 会计法规 | 准则解读 | 泉州市社平工资 | 龙岩市社平工资 | 税收筹划实务 | 增值税优惠 | 个人所得税优惠 | 土地增值税税率 | 企业所得税法
厦门政府规章 | 会计法规 | 税法解读 | 宁德市社平工资 | 三明市社平工资 | 最新财税法规 | 营业税优惠 | 土地增值税优惠 | 个人所得税税率 |
福建税收法规 | 会计法规 | 财会解读 | 莆田市社平工资 | 南平市社平工资 | 税收基本法规 | 房产税优惠 | ..2016税收优惠 | 企业所得税税率 |

厦门地税局关于明确新版销售不动产和建筑业发票开具问题的通知
2007-10-04 20:12:04   来源:厦门地税局   评论:0 点击:

新版《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和《建筑业统一发票》启用后,针对纳税人反映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汇总补开新版发票的时限问题。原先规定在2007年3月1日之前取得预售定金、预售购房款时开具的《厦门市不动产转让(销售)专用票据》,及建安工程取得材料款、人工费、工程预收款、工程进度款等款项开具的《厦门市企事业机关单位资金往来统一票据》,尚未开具发票办理结算的,必须于2007年4月30日前汇总补开新版发票。考虑到纳税人的实际困难,汇总补开新版发票可以延期至6月30日,个别企业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补开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适当延长。
  二、预售定金、预收购房款上的付款方名称与房产销售合同上的购房者不一致的发票开具问题。2007年3月1日起转让(销售)不动产取得预售定金、预收购房款、售房款等直接开具《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若预售定金、预收购房款上的付款方名称与房产销售合同上的购房者不一致,为了保护消费者权益,减少纠纷,应将原先开具的发票联收回,全部联次监制章部位做剪口处理后,重开一份发票(须备注栏注明收回的每份发票号码、开具金额等)。发票上付款方名称应与房产销售合同上的购房者一致。
  三、房产二次交易的发票开具问题。由于我市房产二次交易应纳税款系委托房产交易中心代为征收。为此,单位或个人二次转让房产,可凭已入库税款的缴款书、售房合同等材料到税款入库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窗口开具《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代开)》,企业或个人房产二次交易,不得自行开具《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自开)》。
  四、关于红字发票开具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不动产销售统一发票和新版建筑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73号)规定,需要开“红字”发票的,应在销售金额合计的大写金额第一字前加“负数”字,在小写金额前加“-”号。并且规定在开具红字发票前,收回已开出《不动产发票》、《建筑业发票》的发票联,全部联次监制章部位做剪口处理。纳税人反映在实际操作中有时无法收回已开出的发票联。对此明确如下:取票方(付款方,下同)在未付款并且未作账务处理的情况下,必须将原发票联退还给开票方(收款方,下同),开票方收到后,应在该份发票全部联次监制章部位做剪口处理;取票方(仅限于法人单位)已付款、或者未付款但已作账务处理,发票联无法退回的,开票方必须取得取票方的有效证明(证明内容包括企业名称,税务登记证号码,主管税务机关,已入帐的发票名称、代码、号码及开票项目、金额、记账凭证号码等,并加盖公章),可开具红字发票,其中办理退款的取票方还应开具资金往来统一票据。取票方收到红字发票后,应在当期成本中扣减红字发票上的金额,如不扣减,造成不纳税或少纳税的,按偷税处理。红字发票开具方每月应将开具的红字发票通过网上发票验旧办理逐份验旧。 

                                      二○○七年四月二十六日

相关热词搜索: 新版 销售不动产发票 建筑业发票

上一篇:厦门市地税局为税务人员送五份“廉礼”加强春节期间廉政教育
下一篇:厦门地税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时间的通知

分享到: 收藏
依法纳税利国利民…请稍等... 依法纳税利国利民…请稍等... 依法纳税利国利民…请稍等... 精彩内容06正在载入中…请稍等...
频道总排行
频道本月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