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纳税人:
从2007年9月1日起,我市机动车车船税改为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中规定的代收代缴义务人(保险公司)代收。现将有关车船税缴税记账凭证问题明确如下:
保险公司向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代收相应的车船税后,向纳税人开具含有完税信息的“交强险”保单,作为纳税人缴纳车船税的证明。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新保险业专用发票之前,为简化纳税人办税手续、满足纳税人记账需要,各保险公司已统一在现行使用的《保险业专用发票》“附注”一栏打印“已按规定代收车船税(大写)____元 ¥:__元”,纳税人可凭此发票作为报销凭证直接入账,不必再到地税机关换开完税凭证。
特此通知。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二○○七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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