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对 外国企业取得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征收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专项检查的通知 联合发文[2003]厦国税发98号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局、区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各区局、直征局、外税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对外国企业取得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征收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专项检查的通知》(国税函〔2003〕53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组织实施 本次检查涉及面大,既有税务机关各基层部门的自查,也有企业的自查和重点稽查,既牵涉到外资企业,也包括内资企业及其他单位。国地税实施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同时成立临时联合工作组,负责全市专项检查的组织协调工作、各部门报送报表的汇总分析,并向总局报送专项检查工作总结及报表。 组长:颜宝康 副组长:白玲玲 成员:施维天、于力、王勤慧 工作人员:孙隆英、蒋永卫、刘霞、公贤碧、杨斌辉 二、检查范围 向境外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个人支付利润(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财产转让收益等款项的境内单位,以及虽未对外支付,但已将上述款项计入企业成本费用的境内单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内资企业以及其他单位。 三、检查内容 2001年1月至2002年12月期间,在我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从我国境内取得利润(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租金等收入的外国企业缴纳预提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营业税情况。具体内容包括: (一)对外支付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款项的情况(包括收益人为境外公司,实际支付到境内公司的情况); (二)支付单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营业税情况; (三)代扣代缴义务人在成本费用中计提上述款项的情况; (四)代扣代缴义务人实际付汇时开具税务凭证的情况。 四、检查步骤 本次专项检查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自查阶段,时间为2003年6月20日至2003年7月20日,具体包括税务机关自查和企业自查两部分,上述两项工作同时进行,自查面要求达到100%。税务机关自查由各征税部门根据《税务凭证专项检查汇总表》(附表1)对已到税务机关开具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营业税完税凭证、免税凭证的纳税人、份数、漏开错开税务凭证的份数进行自查、统计、说明;企业自查对象范围为:以增值税为主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含分支机构及外国企业驻厦代表处)、内资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他以增值税为主的且已到税务机关开具售付汇凭证的企业、单位,由国税部门负责通知,除上述企业、单位外,以营业税为主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含分支机构及外国企业驻厦代表处)、以营业税为主的到税务机关开具售付汇凭证的内资企业、或其他开具售付汇凭证的单位,由地税部门负责通知。并由主管税务部门根据收回的企业自查表及内部征管资料进行对比分析,7月25日前向临时联合工作组报送自查报告及汇总表(附表1、2)。 第二阶段,分析筛选阶段,时间为7月26日至7月31日。各基层局对自查情况(税务机关与企业)进行认真分析,并根据一定比例(标准)筛选出抽查企业,抽查比例定为有对外支付的单位10%,户数较少的应适当提高抽查比例(抽查标准定为年对外支付额10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并将抽查企业名单报送临时联合工作组,同时分发下达到各检查部门。 第三阶段,企业抽查阶段,时间为8月1日至9月10日。一般性检查由各检查部门根据下达抽查企业名单组织力量下户检查。对于检查中发现的涉及非各自主管税种的涉税问题,应及时上报临时联合工作组,并由临时联合工作组统一传递查处信息;对于重大嫌疑案件,由临时联合工作组共同选案,并分别抽调人员共同入户检查。抽查工作完毕后,各基层局对本次专项检查工作进行总结并填报汇总表(附表1、2),于9月16日前上报临时联合工作组。总结内容包括: (一)税务机关就相关税务凭证的印制、出具程序和负责此项工作的固定机构及人员情况; (二)对汇总表(附表1、2)的说明; (三)税务机关与当地外汇管理机关(或外汇指定银行)的合作情况; (四)总结在执行相关税收法规过程中以及在专项检查工作中发现或存在的问题(包括漏征税款的主要原因)。 第四阶段,总结上报阶段,时间为9月16日至9月30日。临时联合工作组对各基层局上报的总结、汇总表进行汇总,分析总结并于9月30日前向总局(国际税务司、稽查局)上报全市此次专项检查的总结和汇总表(附表1、2)。 五、几点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严格检查,认真负责。各基层局征税部门、检查部门要从思想上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检查的必要性、紧迫性,认识到开展此次专项检查对维护国家税收权益、营造严格公平的税收环境的重要性,扎扎实实搞好基础工作,严格检查,认真统计,及时发现问题,堵塞漏洞,提高国际税务征管水平。 (二)各基层局必须组织参加自查或检查的人员学习有关向境外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个人支付利润(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财产转让收益的税收政策。 二○○三年六月十九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对外国企业取得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 征收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专项检查的通知 国税函[2003]5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03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3]30号)的部署,总局决定,对在我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我国的利润(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财产转让收益等所得或收入,或者虽在我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但上述所得、收入与该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外国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情况进行专项检查。为了保证此次检查工作的顺利实施,切实维护国家税收权益,及时发现问题,堵塞漏洞,提高国际税务征管水平,现就检查的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组织实施 为确保顺利实施此次专项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成立临时联合工作组,共同领导、组织协调和实施检查,并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制订相应的检查方案和措施。 临时联合工作组的主要职责有:负责本地区专项检查的组织协调工作;对征税部门报送的报表进行汇总分析,并负责筛选抽查对象;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临时联合工作组负责向总局(国际税务司、稽查局)报送专项检查工作总结及汇总表(附表1、2)。 二、检查范围 向境外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个人支付利润(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财产转让收益等款项的境内单位,以及虽未对外支付,但已将上述款项计入企业成本费用的境内单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内资企业以及其他单位。 三、检查内容 2001年以来,在我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从我国境内取得利润(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租金等收入的外国企业缴纳预提所得税、营业税情况。具体内容包括:(一)对外支付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款项的情况;(二)支付单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营业税情况;(三)代扣代缴义务人在成本费用中计提上述款项的情况;(四)代扣代缴义务人实际付汇时开具税务凭证的情况。 四、检查步骤 此次专项检查分三个步骤进行: 第一步,自查阶段,包括税务机关自查和企业自查两部分。各地征税部门向被检查单位发放企业自查表(附表3),被检查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自查表及相关文字说明报送征税部门。征税部门根据收回的企业自查表与内部征管资料进行比对分析,并向临时联合工作组报送自查报告及汇总表(附表1、2)。 第二步,分析抽查阶段。临时联合工作组应对征税部门上报的自查情况进行认真分析,对筛选出的抽查对象要组织力量入户检查。抽查工作完毕后,对本次专项检查工作进行总结并填报汇总表(附表1、2)报送总局(国际税务司、稽查局)。总结内容包括:(一)税务机关就相关税务凭证的印制、出具程序和负责此项工作的固定机构及人员情况;(二)对汇总表(附表1、2)的说明;(三)税务机关与当地外汇管理机关(或外汇指定银行)的合作情况;(四)总结在执行相关税收法规过程中以及在专项检查工作中发现或存在的问题(包括漏征税款的主要原因)。 第三步,国家税务总局组织抽查。国家税务总局将组成专项检查小组,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临时联合工作组的工作情况进行重点抽查。 五、检查要求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认真进行此次专项检查,扎扎实实搞好基础工作,以便及时发现日常征管工作中的薄弱环节。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通力合作,确保临时工作组的组建和运行。对于发现的重大嫌疑案件应共同选案、共同入户检查。检查中发现的涉税问题应各税统查。不得重复检查,避免给纳税人带来不应有的负担。 (三)为保证统计数据的准确性,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所属的征税部门同时向被检查单位发放自查表(附表3),并做好自查表的发放与回收的登记工作。在向临时联合工作组报送汇总统计数据时,要求国家税务局所属的征税部门负责汇总既缴纳企业所得税又缴纳营业税或者只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被检查单位的数据;地方税务局所属的征税部门负责汇总只缴纳营业税的被检查单位的数据。 六、检查时间安排 2003年9月底以前,各相关省市临时联合工作组向总局(国际税务司、稽查局)报送专项检查总结及汇总表(附表1、2);10月-11月,总局专项检查小组进行重点抽查;12月为总局汇总和总结阶段。 附件:附表1.税务凭证专项检查汇总表(表样) 附表2.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检查情况汇总表(表样) 附表3.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自查情况表(表样) 二○○三年五月十九日 |
附件: |
附表一、二、三.doc 大小:60928字节 |
于开展对外国企业取得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征收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专项检查的通知
2007-10-04 20:08:16 来源:厦门地税局 评论:0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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