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日从市国税局获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联合下文,对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政策进行重大调整,鼓励更多的企业安置更多的残疾人,使用残疾人员较多的企业,每雇一名残疾人员,最高每年可退税3.5万。新政策从今年7月1日起执行。
盲人按摩机构也可享受
市国税局法规处相关人员告诉记者,为鼓励更多的企业安置更多的残疾人,新政策扩大了适用范围,一是扩大了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范围,扩大到由社会各种投资主体设立的各类所有制企业,并包括符合福利企业有关条件的其他安置残疾人集中就业的单位,例如盲人按摩机构等。二是扩大了残疾人的范围,为了使具有劳动能力的各类残疾人享有同样的就业机会,调整后的政策将现行政策规定的“四残”(盲、聋、哑、肢体残疾)人员扩大到“六残”人员,新增加了智力残疾人和精神残疾人。
据统计,我市目前可享受优惠政策的福利企业有33户,共安置残疾人员800人左右,其中22家在同安,占全市福利企业户数的2/3。全市福利企业2006年共退增值税2643万元,今年上半年已退增值税197万元。
雇佣残疾人越多越优惠
据介绍,为了体现雇佣残疾人越多越优惠的目的,新政策规定企业安置残疾人员低于1.5%的,要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同时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对安置高于1.5%的残疾人员但低于25%,且残疾人员不少于5人的企业,新政策规定企业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并且同时享受实际工资100%的加计扣除;对安置高于25%的,并且残疾人员不少于10人的企业,按实际安置人数限额减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同时对于相关税收退(减)税收入,给予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福利企业须保残疾人权益
据介绍,新政策把保障残疾职工的合法权益作为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重要条件。新政策要求:企业必须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员签订1年(含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员按月足额缴纳所在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员实际支付不低于企业所在县(市)适用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并具备安置残疾人员就业的基本设施和规章制度。
据市国税局相关人员介绍,他们将对所有福利企业进行摸底调查,掌握各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比例及具体人数,推动扩大残疾人就业,堵塞税收漏洞,公平企业税收待遇。
厦门市鼓励企业安置更多残疾人 每雇一名最高每年退税3.5万
2007-10-04 20:05:34 来源:厦门网 评论:0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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