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文件已失效或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对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的规范化管理,保证金融保险业营业税及时足额入库,现将总局制定的《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并于上半年实施到位(另有规定者除外)。
鉴于此项工作在试行初期工作量较大,而农业银行的县级以下机构所开展的业务具有笔数多、额度小的特点,因此对农业银行系统可采取分步实施到位的方式,即2000年上半年实施到农业银行所属的地(市)级以上分支机构,下半年实施到农业银行县级以下机构。农村信用社是否试行本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决定。
各地在贯彻落实本办法时,应及时总结经验,发现和反映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并分别于2000年6月、10月以书面形式将本地区的贯彻落实情况、存在问题、改进意见报总局(流转税管理司),总局将对各地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附件:《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试行办法》
附件:
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总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79号)和《关于金融保险业以外汇折合人民币计算营业额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5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一、本办法所称金融保险业纳税人是指:
(一)银行(包括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
(二)信用合作社。
(三)证券公司。
(四)证券交易所。
(五)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投资基金。
(六)保险公司。
(七)其他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等。
二、本办法所称扣缴义务人是指:
(一)受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
(二)向营销员(非雇员)支付佣金的保险公司。
第三条 金融保险业征税范围
一、贷款业务
贷款,是指将资金有偿贷与他人使用(包括以贴现、押汇方式)的业务。以货币资金投资但收取固定利润或保底利润的行为,也属于这里所称的贷款业务。按资金来源不同,贷款分为外汇转贷业务和一般贷款业务两种:
(一)外汇转贷业务,是指金融企业直接向境外借入外汇资金,然后再贷给国内企业或其他单位、个人。各银行总行向境外借入外汇资金后,通过下属分支机构贷给境内单位或个人使用的,也属于外汇转贷业务。
(二)一般贷款业务,指除外汇转贷以外的各种贷款。
二、融资租赁
融资租赁(也称金融租赁),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或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可以从事融资租赁的单位,开展的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设备租赁业务。
三、金融商品转让
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或非货物期货的所有权的行为。包括:
(一)股票转让
(二)债券转让
(三)外汇转让
(四)其他金融商品转让
四、金融经纪业务和其他金融业务(金融界一般称为中间业务)
指受托代他人经营金融活动的业务。如委托业务、代理业务、咨询业务等。
五、保险业务
六、以下业务不征营业税:
(一)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包括购买金融机构发行的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
(二)存款利息收入:单位或个人将资金以存款的形式存入金融机构所取得的利息收入。
第四条 营业额的确定
一、贷款业务
(一)一般贷款业务
一般贷款业务的营业额为贷款利息收入(包括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和加息)。
(二)外汇转贷
1.中国银行系统从事的外汇转贷业务,如上级行借入外汇资金后转给下级行贷给国内用户的,在下级行以其向借款方收取的全部利息收入全额为营业额(包括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和加息)。在借入外汇的上级行,以贷款利息收入和其他应纳营业税的收入减去支付给境外的借款利息支出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2.其他银行从事的外汇转贷业务,如上级行借入外汇资金后转给下级行贷给国内用户的,在下级行以其向借款方收取的全部利息收入减去上级行核定的借款利息支出额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上级行核定的借款利息支出额与实际支出额不符的,由上级行从其应纳的营业税中抵补。
二、融资租赁
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去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以直线法折算出本期的营业额。计算方法为:
本期营业额=(应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实际成本)×(本期天数÷总天数)
实际成本=货物购入原价+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运杂费+安装费+保险费+支付给境外的外汇借款利息支出
三、金融商品转让
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按股票、债券、外汇、其他四大类来划分。同一大类不同品种金融商品买卖出现的正负差,在同一个会计年度内可以相抵。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原则上应按加权平均价核算,也可以选用财务制度允许的其他方式核算。但选定后一年内不得变更。
(一)股票转让
营业额为买卖股票的价差收入,即营业额=卖出价-买入价。股票买入价原则上按照实际成本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计算方法为:
某种股票加权平均单位成本=(期初结存股票的实际成本+本期买进股票的实际成本)÷(期初结存股票数量+本期买进股票数量)
本期卖出该种股票实际成本=本期卖出该种股票加权平均单位成本×卖出股票数量
(二)债券转让
营业额为买卖债券的价差收入,即营业额=卖出价-买入价。买入价原则上按照实际成本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计算方法为:
某种债券加权平均单位成本=(期初结存债券的实际成本+本期买进债券的实际成本)÷(期初结存债券数量+本期买进债券数量)
本期卖出该种债券实际成本=本期卖出该种债券加权平均单位成本×卖出债券数量
(三)外汇转让
营业额为买卖外汇的价差收入,即营业额=卖出价-买入价。买入价原则上按照实际成本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计算方法为:
某种外汇加权平均单位成本=(期初结存外汇的实际成本+本期买进外汇的实际成本)÷(期初结存外汇数量+本期买进外汇数量)
本期卖出该种外汇实际成本=本期卖出该种外汇加权平均单位成本×卖出外汇数量
(四)其他金融商品转让
营业额为转让其他金融商品的价差收入,即营业额=卖出价-买入价。买入价原则上按照实际成本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计算方法为:
某种金融商品加权平均单位成本=(期初结存金融商品的实际成本+本期买进金融商品的实际成本)÷(期初结存金融商品数量+本期买进金融商品数量)
本期卖出该种金融商品实际成本=本期卖出该种金融商品加权平均单位成本×卖出金融商品数量
四、金融经纪业务和其他金融业务(中间业务)
营业额为手续费(佣金)类的全部收入包括价外收取的代垫、代付、加价等,从中不得作任何扣除。
五、保险
(一)办理初保业务向保户收取的保费
营业额为纳税人经营保险业务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即向被保险人收取的全部保险费。
(二)储金业务
保险公司如采用收取储金方式取得经济利益的(即以被保险人所交保险资金的利息收入作为保费收入,保险期满后将保险资金本金返还被保险人),其“储金业务”的营业额,为纳税人在纳税期内的储金平均余额乘以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存款的月利率。
储金平均余额为纳税期期初储金余额与期末余额之和乘以50%。
六、外币折合成人民币
金融保险业以外汇结算营业额的,应将外币折合成人民币后计算营业税。金融业按其收到的外汇的当天或当季季末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价折合营业额,保险业按其收到的外汇的当天或当月最后一天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价折合营业额。
第五条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贷款业务,以财务制度规定的利息收入确定时间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但对各金融机构贷款逾期超过财务制度规定应计提应收利息的期限且未收到利息时只以备查账形式登记的贷款,以实际收到利息之日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其他金融企业也按其相应的财务制度规定的收入确认时间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融资租赁业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租金收入或取得索取租金收入价款凭据的当天。
金融商品转让业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之日。
金融经纪业和其他金融业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营业收入或取得索取营业收入价款凭据的当天。
保险业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保费收入或取得索取保费收入价款凭据的当天。
第六条 申报纳税
一、纳税人应当按征管法、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并报送下列资料:
(一)《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纳税申报表》
(二)《贷款(含贴现、押汇、透支等)利息收入明细表》
(三)《转贷外汇利息收入明细表》
(四)《委托贷款利息收入明细表》
(五)《融资租赁收入明细表》
(六)《自营买卖股票价差收入明细表》
(七)《自营买卖债券价差收入明细表》
(八)《自营买卖外汇价差收入明细表》
(九)《自营买卖其他金融商品价差收入明细表》
(十)《金融经纪业务及其他金融业务收入日汇总明细表》
(十一)《保费收入明细表》
(十二)《储金业务收入明细表》
(十三)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二、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资料的填报要求
(一)各种报表按填表说明的要求填写,报送一式三份,税务机关签收后,一份退还纳税人,两份留存。
(二)《贷款(含贴现、押汇、透支等)利息收入明细表》、《融资租赁收入明细表》、《自营买卖股票价差收入明细表》、《自营买卖债券价差收入明细表》、《自营买卖外汇价差收入明细表》、《自营买卖其他金融商品价差收入明细表》、《金融经纪业务及其他金融业务收入日汇总明细表》、《保费收入明细表》、《储金业务收入明细表》等表,纳税人可根据自身情况填写各项内容,没有开展的业务需要报相应的空表。
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以一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上述金融机构每季度末最后一旬应得的贷款利息收入,应在本季度缴纳营业税。其他的金融机构以一个月为纳税期限。
四、以一季度为一个纳税期的,或者以一个月为一个纳税期的,应当分别于季度终了后或次月1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
第七条 违章处理
纳税人未按规定申报、纳税以及发生其他违章行为的,按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附件:《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年一月十九日
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纳税申报表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纳税人识别号 | ||||||||||||||||||||||||||
纳税人名称 | 税款所属时间:自 年月日至 年月日 | |||||||||||||||||||||||||
经营项目 | 营 业 额 |
税 | 本 期 | |||||||||||||||||||||||
全部 |
减 除 |
免 税 |
应 税 | 应纳税额 | 减免税额 | 已纳税额 | 应补(退)税 额 | |||||||||||||||||||
1 | 2 | 3 | 4 | 5=2-3-4 | 6 | 7=5×6 | 8=4×6 | 9 | 10 | |||||||||||||||||
贷款业务 | ||||||||||||||||||||||||||
贴现、押汇、透 支、典当业务 | ||||||||||||||||||||||||||
融资租赁业务 | ||||||||||||||||||||||||||
买卖金融商品业务 | ||||||||||||||||||||||||||
金融保险经纪业务 和其他金融业务 | ||||||||||||||||||||||||||
保险业务 | ||||||||||||||||||||||||||
储金业务 | ||||||||||||||||||||||||||
其 他 | ||||||||||||||||||||||||||
以上合计 | ||||||||||||||||||||||||||
代扣代缴税款 | ||||||||||||||||||||||||||
金融机构往来收入 | ||||||||||||||||||||||||||
投资收益 | ||||||||||||||||||||||||||
如纳税人填报,由纳税人填写以下各栏 | ||||||||||||||||||||||||||
会计主管 (签章): |
法人代表或单位负责人 (签章) | 代理人名称 |
代理人 (签章) | |||||||||||||||||||||||
代理人地址 | ||||||||||||||||||||||||||
经办人 | 电话 | |||||||||||||||||||||||||
以 下 由 税 务 机 关 填 写 | ||||||||||||||||||||||||||
收到申报表日期 | 接收人 |
1.本申报表适用于金融保险业企业填报。
2.“税款所属时间”是指纳税人申报的金融保险业营业税应纳税额的所属期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3.“填表日期”指纳税人填写本表的具体日期。
4.“纳税人识别号”,填写税务机关为纳税人确定的识别号。
5.“纳税人名称”,填写纳税人单位名称全称,不得填写简称。
6.第2栏“全部收入”系指纳税人的全部营业收入。根据不同的应税项目填写该应税项目的全部收入,包括该应税项目中的减除项目和免税项目。融资租赁业务应填写包括出租货物价款(相当于贷款本金)在内的全部租金收入。
7.第4栏“减除项目额”系指税法规定的可以从营业额中减除的部分。例如,纳税人从事外汇转贷业务所支付的借款利息支出额;又如纳税人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所支出的购置货物的价款等等。
8.第5栏“免税项目额”系指税法规定的营业税征收范围内的允许免税的项目的营业额。
9.第6栏“应税营业额”系指税法规定的营业税征收范围内的应税营业额。即全部收入减去减除项目和免税项目的收入额。
10.第7栏“税率”根据申报税务机关的不同(国税和地税)填写相应的税率。如地税应填5%;国税原则上应填3%,但如税法规定减税的,如政策性银行税率减按5%执行,则国税在税率栏填写0%;又如农村信用社目前税率为6%,则国税在税率栏填写1%。
11.本表中的“保险业务”均不含储金类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
附表 1: 贷款(含贴现、押汇、透支等)利息收入明细表
纳税人名称(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元
贷款状况 | 合同号 | 起讫日期 | 货币名称 | 折合率 | 贷款本金 | 年利率 | 本期利息收入 | ||
原币 | 折人民币 | 原币 | 折人民币 | ||||||
合 计 | / | / | / | / | / | / |
填表人: 审核人: 单位负责人:
填表说明:1.本税款所属期所有产生了利息的贷款(含贴现、押汇、透支等)都应填入本表,包括正常贷款、逾期贷款、催收贷款等。
2.“贷款状况”填写此笔贷款的质量,应按“正常”、“逾期”、“呆滞”、“呆账”四种情况填写。“正常”是指未超过约定期限的贷款,“逾期”是指超过约定期限,但未超过催收贷款的贷款核算年限的贷款,“呆滞”是指按财政部有关规定,逾期(含展期后到期)超过规定年限以上仍未归还的贷款,“呆账”是指按财政部有关规定列为呆账的贷款。
3.“合同号”填写此笔贷款合同的真实编号。无贷款合同的贷款在合同号一栏填写“无合同”。
4.“起讫日期”填写此笔贷款的起始日期和终止日期。
5.“货币名称”填写此笔贷款的货币名称,例如,美元贷款即填写“美元”,日元贷款即填写“日元”,人民币贷款即填写“人民币”等等。
6.“折合率”是指此笔业务的原币与人民币的折合率。如果此笔业务的原币为人民币,在本栏填写1;如果原币为外币,金融业按其收到的外汇的当天或当季季末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价为折合率,保险业按其收到的外汇的当天或当月月末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价为折合率。纳税人选择何种折合率确定后,一年之内不得变动。套算公式为:某种货币对人民币的汇价=美元对人民币的基准汇价÷纽约外汇市场美元对该种货币的汇价。
7.“贷款本金”填写此笔业务的贷款本金。其中“原币”一栏按原币填写,例如“货币名称”为美元时,“原币”一栏也应填写此笔业务贷款本金的美元数,然后根据折合率换算成人民币,填入“折人民币”一栏中。
8.“年利率”填写此笔业务的年利率。
9.“本期利息收入”填写此笔业务本期的利息收入。其中“原币”一栏按原币填写,例如“货币名称”为美元时,“原币”一栏也应填写本期利息收入的美元数,然后根据折合率换算成人民币,填入“折人民币”一栏中。
10.“合计”填写合计值。
附表
2: 外汇转贷利息收入明细表
纳税人名称(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元
贷 款 状 况 | 合 同 号 |
起 讫 日 期 | 货 币 名 称 | 折 合 率 | 贷款本金 | 贷 出 年 利 率 | 本期利息收入 | 贷 入 年 利 率 | 本期转贷利息支出 | |||
原币 | 折人民币 | 原币 | 折人民币 | 原币 | 折人民币 | |||||||
合 计 | / | / | / | / | / | / | / | / |
填表人: 审核人: 单位负责人:
填表说明:1.本税款所属期所有产生了利息的转贷外汇业务都应填入本表,包括正常贷款、逾期贷款、催收贷款等。
2.“贷款状况”填写此笔业务的贷款状况,填写“正常”、“逾期”、“呆滞”、“呆账”四种情况。
3.“合同号”填写此笔贷款合同的真实编号。无贷款合同的贷款在合同号一栏填写“无合同”。
4.“起讫日期”填写此笔贷款的起始日期和终止日期。
5.“货币名称”填写此笔贷款的货币名称,例如,美元贷款即填写“美元”,日元贷款即填写“日元”,人民币贷款即填写“人民币”等等。
6.“折合率”是指此笔贷款的原币与人民币的折合率。如果此笔业务的原币为人民币,在本栏填写1;如果原币为外币,金融业按其收到的外汇的当天或当季季末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价为折合率,保险业按其收到的外汇的当天或当月月末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价为折合率。纳税人选择何种折合率确定后,一年之内不得变动。套算公式为:某种货币对人民币的汇价=美元对人民币的基准汇价÷纽约外汇市场美元对该种货币的汇价。
7.“贷款本金”填写此笔业务的贷款本金。其中“原币”一栏按原币填写,例如“货币名称”为美元时,“原币”一栏也应填写此笔业务贷款本金的美元数,然后根据折合率换算成人民币,填入“折人民币”一栏中。
8.“贷出年利率”填写此笔贷款业务贷给客户的年利率。
9.“本期利息收入”填写此笔业务本期的利息收入。其中“原币”一栏按原币填写,例如“货币名称”为美元时,“原币”一栏也应填写本期利息收入的美元数,然后根据折合率换算成人民币,填入“折人民币”一栏中。
10.“贷入年利率”填写此笔贷款业务从国外贷入的年利率。
11.“本期转贷利息支出”填写此笔业务本期的利息支出。其中“原币”一栏按原币填写,例如“货币名称”为美元时,“原币”一栏也应填写本期利息收入的美元数,然后根据折合率换算成人民币,填入“折人民币”一栏中。
12.“合计”填写合计值。
附表
3: 委托贷款利息收入明细表
纳税人名称(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元
贷款状况 | 合同号 | 起讫日期 | 货币名称 |
折 合 率 | 贷款本金 |
年 利 率 | 本期利息收入 | ||
原币 | 折人民币 | 原币 | 折人民币 | ||||||
合 计 | / | / | / | / | / | / |
填表人: 审核人: 单位负责人:
填表说明:1.本税款所属期所有产生了利息的委托贷款都应填入本表,包括正常贷款、逾期贷款、催收贷款等。
2.“贷款状况”填写此笔业务的贷款状况,填写“正常”、“逾期”、“呆滞”、“呆账”四种情况。
3.“合同号”填写金融机构与委托方所签定的此笔委托贷款合同的真实编号。无贷款合同的贷款在合同号一栏填写“无合同”。
4.“起讫日期”填写此笔业务的起始日期和终止日期。
5.“货币名称”填写此笔贷款的货币名称,例如,美元贷款即填写“美元”,日元贷款即填写“日元”,人民币贷款即填写“人民币”等等。
6.“折合率”是指此笔业务的原币与人民币的折合率。如果此笔业务的原币为人民币,在本栏填写1;如果原币为外币,金融业按其收到的外汇的当天或当季季末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价为折合率,保险业按其收到的外汇的当天或当月月末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价为折合率。纳税人选择何种折合率确定后,一年之内不得变动。套算公式为:某种货币对人民币的汇价=美元对人民币的基准汇价÷纽约外汇市场美元对该种货币的汇价。
7.“贷款本金”填写此笔业务的贷款本金。其中“原币”一栏按原币填写,例如“货币名称”为美元时,“原币”一栏也应填写此笔业务贷款本金的美元数,然后根据折合率换算成人民币,填入“折人民币”一栏中。
8.“年利率”填写此笔业务的年利率。
9.“本期利息收入”填写此笔业务本期的利息收入。其中“原币”一栏按原币填写,例如“货币名称”为美元时,“原币”一栏也应填写本期利息收入的美元数,然后根据折合率换算成人民币,填入“折人民币”一栏中。
10.“合计”填写合计值。
附表
4: 融资租赁收入明细表
纳税人名称(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元
起讫日期 | 货币名称 | 折合率 | 租 金 收 入 | 出租货物实际成本 | 本期利息 收 入 | ||
原币 | 折人民币 | 原 币 | 折人民币 | ||||
合 计 | / | / | / | / | / |
填表人:
审核人:
单位负责人:
1.本税款所属期所有应取得租金收入的融资租赁业务都应填入本表。
2.“合同号”填写此笔融资租赁合同的真实编号。
3.“起讫日期”填写此笔融资租赁业务的起始日期和结束日期。
4.“货币名称”填写此笔融资租赁业务的货币名称,如人民币、美元、日元等。
5.“折合率”填写外汇折合成人民币的折合率。请参阅附表1中有关说明。
6.“租金收入”填写纳税人从事此笔融资租赁业务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收入和价外费用。“原币”栏填写该货币名称的全部收入和价外费用,“人民币”栏填写将原币折合成人民币的全部收入和价外费用。
7.“出租货物实际成本”填写此笔融资租赁业务的租赁设备的购进价和其他各项费用。“原币”栏填写该货币名称的总成本,“人民币”栏填写将原币折合成人民币的总成本。
8.“本期利息收入”填写本期的利息收入情况。计算方法为全部收入和价外费用减去出租货物实际成本的余额。根据合同的起讫日期、本期时间按照直线法折算。
附表 5: 自营买卖股票价差收入明细表
纳税人名称(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元
股票代码 | 货币名称 | 折合率 |
总卖 |
实 际 | 价差 |
折人民 | 上期转入负差 |
价差 |
合 计 | / | / | / | / | / |
填表人:
审核人: 单位负责人:
1.本税款所属期发生的自营买卖股票业务都应输入本表。买入但尚未卖出的股票不在本表填列。
2.“股票代码”填写股票的代码。
3.“货币名称”填写该种股票的货币名称。如美元、日元、人民币等。
4.“实际总成本”填写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方法核算出来的此种股票的实际成本乘以卖出的数量得出的实际总成本。
5.“总卖出价”填写此种股票的总卖出价,即单股卖出价乘以卖出的数量。
6.“价差”填写此种股票本期买卖产生的价差,为总卖出价减去实际总成本的差。
7.“折合率”填写此种外汇货币名称折合成人民币的折合率,具体比例请参阅附表1中有关说明。
8.“折合人民币价差”填写根据折合率折合成人民币的价差。
9.“上期转入负差”,填写同一个会计年度内上一个纳税期股票买卖产生的负差,只在合计栏填写。
10.价差余额为“折合人民币价差”栏与“上期转入负差”相抵之余额。
11.“合计”填写合计值。
附表 6: 自营买卖债券价差收入明细表
纳税人名称(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元
债券代码 | 货币名称 | 折合率 |
总卖 |
实 际 | 价差 |
折人民 | 上期转入负差 |
价差 |
合 计 | / | / | / | / | / |
填表人:
审核人: 单位负责人:
1.本税款所属期发生的自营买卖债券业务都应输入本表。买入但尚未卖出的债券不在本表填列。
2.“债券代码”填写债券的代码。
3.“货币名称”填写该种债券的货币名称。如美元、日元、人民币等。
4.“实际总成本”填写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方法核算出来的此种债券的实际成本乘以卖出的数量得出的实际总成本。
5.“总卖出价”填写此种债券的总卖出价,即单股卖出价乘以卖出的数量。
6.“价差”填写此种债券本期买卖产生的价差,为总卖出价减去实际总成本的差。
7.“折合率”填写此种外汇货币名称折合成人民币的折合率,具体比例请参阅附表1中有关说明。
8.“折合人民币价差”填写根据折合率折合成人民币的价差。
9.“上期转入负差”,填写同一个会计年度内上一个纳税期债券买卖产生的负差,只在合计栏填写。
10.价差余额为“折合人民币价差”栏与“上期转入负差”相抵之余额。
11.“合计”填写合计值。
附表 7: 自营买卖外汇价差收入明细表
纳税人名称(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元
货币名称 | 实际总成本 | 总卖出价 | 价 差 | 上期转入负差 | 价差余额 |
合 计 |
填表人:
审核人: 单位负责人:
1.本税款所属期内发生的自营买卖外汇业务都应输入本表。买入但尚未卖出的外汇不在本表填列。
2.“货币名称”填写该种外汇的种类。如美元、日元等等。
3.“实际总成本”填写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方法核算出来的此种外汇的实际成本乘以卖出的数量得出的实际总成本。
4.“总卖出价”填写此种外汇的总卖出价,即该货币名称卖出价乘以卖出的数量。
5.“价差”填写此种外汇本期买卖产生的价差,为总卖出价减去实际总成本的差。
6.“上期转入负差”,填写同一个会计年度内上一个纳税期股票买卖产生的负差,只在合计栏填写。
7.价差余额为“价差”栏与“上期转入负差”相抵之余额。
8.“合计”填写合计值。
附表 8: 自营买卖其他金融商品价差收入明细表
纳税人名称(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元
金融商 | 货币名称 | 折合率 |
总卖 |
实 际 | 价差 |
折人民 | 上期转入负差 |
价差 |
合 计 | / | / | / | / | / |
填表人:
审核人: 单位负责人:
1.本税款所属期内发生的自营买卖除股票、债券、外汇以外的其他金融商品价差的业务都应输入本表。买入但尚未卖出的其他金融商品不在本表填列。
2.“金融商品代码”填写各类金融商品的代码。
3.“货币名称”填写购买该种金融商品的货币名称。
4.“实际总成本”填写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方法核算出来的此种其他金融商品的实际成本乘以卖出的数量得出的实际总成本。
5.“总卖出价”填写此种金融商品的总卖出价,即该种金融商品的卖出价乘以卖出的数量。
6.“价差”填写此种其他金融商品本期买卖产生的价差。
7.“折合率”填写此种外汇货币名称折合成人民币的折合率,具体比例请参阅附表1中有关说明。
8.“折合人民币价差”填写根据折合率折合成人民币的价差。
9.“上期转入负差”,填写同一个会计年度内上一个纳税期股票买卖产生的负差,只在合计栏填写。
10.价差余额填写“折合人民币价差”栏与“上期转入负差”相抵之余额。
11.“合计”填写合计值。
附表 9:金融经纪业务及其他金融业务收入日汇总明细表
纳税人名称(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元
日期 |
委托 |
代理 | 代理买卖 |
其他 |
咨询 | 结 算 业 务 |
其他 | |||
本单位 |
上缴 |
纯劳 |
邮电 |
工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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