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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施工企业承建京九铁路、浙赣复线工程收取三项费用等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财税[1996]60号
2007-10-04 23:48:45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评论:0 点击: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铁路施工企业承建京九铁路、浙赣复线工程收取“三项费用”等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赣地税发[1996]35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有关规定,对铁路施工单位承建京九铁路、浙赣复线向发包单位收取的临时设施费、劳动保险基金、施工机构迁移费及其他价外费用,应自1994年1月1日起,全部并入营业额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六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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