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政策规定
1.新办商贸企业
有固定经营场所,年预计销售额达到180万元,会计核算健全,能准确计算进、销项税额和应纳增值税额的新办商贸企业,进行税务登记时,即提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的,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进入辅导期,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
对不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纯从事出口业务的进出口企业(不纳入防伪税控系统)以及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人员在50人以上,且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固定的货物购销渠道、完善的管理和核算体系的新办大中型商贸企业,可认定为正式一般纳税人,不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
对不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纯从事出口业务的进出口企业,在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后六个月内提出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的,应进入辅导期,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在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后六个月后提出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的,可不进入辅导期管理。
2.新办工业企业、加工修理修配企业
拥有必要的厂房、机器设备和生产人员,年预计销售额达到100万元,会计核算健全,能准确计算进、销项税额和应纳增值税额的新办工业企业、加工修理修配企业,进行税务登记时,即提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的,可暂认定为临时一般纳税人,不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而直接按照正常的一般纳税人管理。
3.巳开业小规模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其年应纳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在次年一月底以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年度中间年应纳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年度中间也可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符合条件的,可认定为正式一般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年度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但在政策规定的期限内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法定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提交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后,符合条件的可认定为正式一般纳税人,从审批的当月起按正式一般纳税人征收管理。
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纳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但取得进出口经营权的,可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符合条件的,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商业企业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进入辅导期,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对不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纯从事出口业务的进出口企业可直接认定为正式一般纳税人;工业企业暂认定为临时一般纳税人,不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而直接按照正常的一般纳税人管理。
4.新办非法人分支机构
(1)对外地企业在我市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符合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的,可予以认定。
(2)对我市企业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按以下情形分别确认:分支机构应作为新办企业,向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分支机构已申请增值税由总机构汇总申报纳税的,分支机构纳税人资格可随同总机构的纳税人资格。
5.临时一般纳税人办理正式认定
临时一般纳税人暂认定到期30日内应到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转正式认定(以下简称转正)申请手续,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予以正式认定。对年应税销售额未达到规定标准的纳税人,如已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或具有进出口经营权、会计核算健全且未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有偷、骗、抗税行为情形的,不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
6.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办理正式认定
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辅导期满30日内应到税务机关办理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转正式认定(以下简称转正)申请手续,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予以正式认定。对辅导期应税销售额换算成全年销售额后未达到规定标准的纳税人,如已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或具有进出口经营权、会计核算健全且未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有偷、骗、抗税行为情形的,不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
(二)相关时限规定
(1)新办企业,凡在实际经营前或实际经营后90日内前来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的均作为新户认定。实际经营的时间按取得第一笔销售收入的时间确定。
(2)在一般纳税人的认定中,应以审批当月作为企业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确认时间。
(3)辅导期的期限应不少于6个月。
(4)临时一般纳税人的期限为一年。
(三)纳税人应提供如下资料
(1)、新办企业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应提供的以下资料:
①企业的书面申请(内容包括企业成立日期,经营场所,财务核算及发票管理;生产经营等基本情况)。
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表”。
③生产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包括仓库租赁合同)。
④企业验资报告复印件。
⑤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2)、巳开业小规模纳税人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的资格认定。纳税人应提供如下资料:
①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报告。
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表”。
③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④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厦门国税局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2007-10-04 20:43:57 来源:厦门国税局 评论:0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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