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依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应提供如下资料:
A.外资委批文;
B.工商登记后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无误;
C.厦门市人民政府核发的批准证书复印件;
D.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E.公司合同、章程、协议书的副本及可行性研究报告复印件;
F.法人(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发票管理员(办税员)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复印件;
G.经营地址证明:自己购房的提供产权证复印件,没有产权证的提供商品房购销合同;租赁的提供租赁合同及房东产权证明;无偿使用的出具无偿使用证明;
厦门国税局12366 二00四年四月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