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依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内资企业(适用于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国有联营企业、集体联营企、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其他联营企业、国有独资企业、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其他企业)应提供如下资料:
A.验资报告原件(复印件需到验资机构加盖印章确认);
B.企业章程,需盖公章;
C.法人代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发票管理员(办税员)身份证复印件;
D.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E.股东(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F.股东(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G.经营地址证明:自己购房的提供产权证复印件,没有产权证的提供商品房购销合同;租赁的提供租赁合同及房东产权证明;无偿使用的出具无偿使用证明;
H.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无误;
I.有设董事会的须提供董事会成员名单(加盖公章)。
厦门国税局12366 二00四年四月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