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年审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厦国税函[2005]46号)的有关规定,可分为两种情况:(1)对外地企业在我市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符合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的,可予以认定。(2)对我市企业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按以下情形分别确认:分支机构应作为新办企业,向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分支机构已申请增值税由总机构汇总申报纳税的,分支机构纳税人资格可随同总机构的纳税人资格。
厦门国税局12366 2006年4月
答:根据《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年审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厦国税函[2005]46号)的有关规定,可分为两种情况:(1)对外地企业在我市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符合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的,可予以认定。(2)对我市企业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按以下情形分别确认:分支机构应作为新办企业,向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分支机构已申请增值税由总机构汇总申报纳税的,分支机构纳税人资格可随同总机构的纳税人资格。
厦门国税局12366 2006年4月
上一篇:45、我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属于工业企业,2005年1-9月份销售收入已达100万元,请问可以在什么时候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
下一篇:47、新办企业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须提供什么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