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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办的从事货物出口贸易的小型商贸企业能否直接申请一般纳税人?
2007-10-04 20:54:2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评论:0 点击: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62号】的规定:“对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中只从事货物出口贸易,不需要使用专用发票的企业,为解决出口退税问题提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案头审核、法定代表人约谈和实地查验,符合企业设立的有关规定,并有购销合同或书面意向,有明确的货物购销渠道(供货企业证明),可给予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但不发售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和增值税专用发票。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国家税务总局
2006/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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