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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煤矿(一般纳税人)现有一些用过的钢铁要出售,应如何纳税?
2007-10-04 20:51:0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评论:0 点击:

根据【财税字[2002]29号】文件和总局【国税函发[1995]288号】文件规定,如果这些钢铁属于固定资产,应税的应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应税的免征增值税。所谓属于应税固定资产的货物是指不同时具备下述三个条件:1、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2、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3、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如果这些钢铁不属于固定资产,应按17%税率全额计征增值税,并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国家税务总局
2006/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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