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税字[2002]29号】文件和总局【国税函发[1995]288号】文件规定,如果这些钢铁属于固定资产,应税的应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应税的免征增值税。所谓属于应税固定资产的货物是指不同时具备下述三个条件:1、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2、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3、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如果这些钢铁不属于固定资产,应按17%税率全额计征增值税,并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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