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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销售不属于固定资产的旧货是否缴纳增值税?税率多少?
2007-10-04 20:51:0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评论:0 点击: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的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9号】规定:纳税人销售旧货(包括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也无论其是否为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根据【国税函[1995]288号】,企业出售的固定资产如果同时具备如下三个条件的免征增值税:一是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二是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三是售价不超过原值。对不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条件的应按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国家税务总局
2006/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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