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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欠某单位货款10万元无力偿还,用小汽车一台抵顶该单位欠款。该单位又欠别单位款12万元,当月将顶回的小汽车抵顶了别单位欠款12万元。该单位顶回的小汽车又顶给别
2007-10-04 20:51:0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评论:0 点击:

根据【财税[1994]26号】、【财税[2004]29号】文件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分为“应税”和“免税”两种情况。一、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的为免税固定资产:1、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2、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3、售价不超过原值。二、凡不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条件的属于“应税固定资产”,在销售后按照正常业务进行纳税申报,按照适用税率4%计算应纳增值税,再按2%计算免征额。三、如果该单位的小汽车不符合以上关于固定资产的条件,则按销售货物计算缴纳增值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国家税务总局
2006/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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