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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单位是一印刷企业,最近处理了两台使用过的印刷机,均未超过其原值,是否还用申报缴纳增值税?
2007-10-04 20:50:57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评论:0 点击:

根据【财税字[2002]29号】规定从2002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无论其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又根据【国税函发[1995]228号】文: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除外)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的免征增值税:一是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二是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三是售价不超过原值。否则属于应税固定资产。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国家税务总局
2006/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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