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国税规章 | 税收法规 | 税法解读 | 福州市社平工资 | 漳州市社平工资 | 厦门会计指南 | 新税收优惠 | 企业所得税优惠 | ..新增值税税率 | 个人所得税计算器
厦门地税规章 | 会计法规 | 准则解读 | 泉州市社平工资 | 龙岩市社平工资 | 税收筹划实务 | 增值税优惠 | 个人所得税优惠 | 土地增值税税率 | 企业所得税法
厦门政府规章 | 会计法规 | 税法解读 | 宁德市社平工资 | 三明市社平工资 | 最新财税法规 | 营业税优惠 | 土地增值税优惠 | 个人所得税税率 |
福建税收法规 | 会计法规 | 财会解读 | 莆田市社平工资 | 南平市社平工资 | 税收基本法规 | 房产税优惠 | ..2016税收优惠 | 企业所得税税率 |

39、我公司于2005年3月8日取得海关完税凭证一份,2005年6月5日即满90日,问可否于2005年7月申报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2007-10-04 20:50:49   来源:厦门国税局12366   评论:0 点击: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28号)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海关完税凭证,应当在开具之日起90天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逾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你司取得海关完税凭证于2005年6月5日即满90日,则该完税凭证应于2005年6月10日前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厦门国税局12366            2006年4月

相关热词搜索: 海关 完税凭证 90日 进项税

上一篇:37、我公司的样品在展示使用之后报废,进项税额是否要做转出?
下一篇:41、厂内二次倒运原料开具的运输发票可否抵扣进项?

分享到: 收藏
依法纳税利国利民…请稍等... 依法纳税利国利民…请稍等... 依法纳税利国利民…请稍等... 精彩内容06正在载入中…请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