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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我公司的样品在展示使用之后报废,进项税额是否要做转出?
2007-10-04 20:50:47   来源:厦门国税局12366   评论:0 点击: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一)自然灾害损失;(二)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三)其他非正常损失。对展示使用后报废的产品,如果属于上述原因造成的或者损失应由“营业外支出”负担的,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做转出处理;如果属于正常的损失及由企业生产成本负担的,则不必作进项转出处理。

厦门国税局12366            2006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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