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涉及的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39号)规定,企业按规定发给1998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无房老职工的一次性住房补贴资金,经税务机关审核,可在不少于3年的期间内均匀扣除。企业按月发给无房职工和停止实物分房以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的住房补贴资金,可在税前扣除。企业按国家统一规定为职工交纳的住房公积金,可在税前据实扣除,暂不计入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企业超过规定标准交纳或发放的住房公积金或各种名目的住房补贴,一律作为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超过计税工资标准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厦门国税局12366 2006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