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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税率缴纳所得税如何进行帐务处理
2007-10-04 22:48:35   来源:不详   评论:0 点击:

     根据《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国税发[2000]038号)第十三条之规定 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办法的,纳税人可按下列规定进行纳税申报:     一、实行按月或者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办法申报纳税。预缴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确定。     二、纳税人预缴所得税时,应依照确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所属期实际应缴纳的税额进行预缴。按实际数预缴有困难的,可按上一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1/12或1/4,或者经当地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分期预缴。预缴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     三、纳税人预缴所得税或年终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按规定填制预缴所得税申报表或《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在规定的时限内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该类纳税人在填制预缴所得税申报表或《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只需填写与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相关的项目,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和应纳税额等项目,并在备注栏中注明实行的征收办法及应税所得率。     至于如何进行账务处理,请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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