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转税纳税筹划技巧:对照税法说纳税案例剖析(四)
2007-10-04 22:47:13 来源:不详 评论:0 点击:
【中国财税在线北京12/12/2003信息】 [案例108] 山西活力喜烟厂共有正式职
工1000名,生产喜力、万士两种牌号的卷烟。两年来生产销售形势一直很好。1997年
12月10日,税务人员到该厂检查纳税事项。在审查“产品成本计算表”中发现该厂10
月份废品损失2万元,11月份废品损失3.5万元。查原始凭证,报损手续齐全,并有
厂领导签字。所损原因是混入霉变烟叶,为维护企业声誉而销毁。损失成本已计入合
格产品成本。报损理由、手续虽正当、齐全,但由于数额较大,为慎重起见,检查人
员分头走访有关人员。了解到该厂12月份给职工每人发万士卷烟5条。经查“应付福
利费”、“产成品”、“产品销售收入”明细账,均没做相应的账务处理。并且据个
别生产工人反映,该厂10月、11月根本没有报废卷烟。针对上述问题,财务主管人员
道出实情。原来厂里为年末给职工搞福利、假报废损失,将万士牌甲级卷烟5000条发
给职工。(注:虚增废品损失成本的卷烟已全部售出并结转了成本)。
在审查“产品销售收入”、“产成品”明细收入时,发现该厂将喜力牌甲级卷烟
100箱以每箱140元的价格降价售给力宝烟厂(该烟正常售价为1140元)。降价的原因是
受潮而急需处理。企业已按乙类卷烟计提了消费税金。经调查仓库保管及有关人员,
了解到企业发出的该批卷烟根本没有受潮,购货方是山西活力喜烟厂的协作厂家。针
对这些情况,检查人员认真审核了“材料采购”明细账,发现有两批从力宝烟厂购进
的原材料价格大大低于以往购的价格。经查实核实,双方协作厂家,以优惠价格互相
购进对方产品,以降低各自销售收入。
[案例解析]
该厂采取瞒天过海之术,假报废品损失,发给职工自制的应税消费品,不计销售
收入。既漏纳了消费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又增加了其他产品成
本,减少了企业利润额,少纳了企业所得税。应补记销售收入12.5万元(5000×25),
并补缴消费税(其他各税略)5.625万元(125000×45%)。虚增的废品损失成本5.5
万元已销售并结转了成本,故不需再调整库存成本和产品销售成本。
假借受潮产品,以优惠价格卖给协作厂家的卷烟,因价格和等级降低而使计税销
售收入及税率都低于实际,应按同类产品的正常销售价格补记:
销售收入10万元[(1140-140)×100],并按正常销售价格补记销售收入与甲类卷
烟的税率计算应纳消费税额。其应补缴消费税为4.57万元(1140×100×45%-140×
100×40%),其他税金略。对低价购进的原材料,可按以往购进的价格调增库存材料
成本,若已用还相应调增“生产成本”和“产成品”成本,并通知对方厂家所在地税
务机关,补增该厂的增值税。
山西活力喜卷烟厂共应补记销售收入22.5万元(125000+100000),应补缴消费
税101950万元(56250+45700)。因上述行为均属于偷税行为,按《征管法》规定,可
处所偷税款5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可由司法机关追究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补税及调整账务的会计分录如下:
①调整销售收入
借:应付福利费 125000
应收账款 100000
贷:产品销售收入 225000
②调增库存材料等成本
借:原材料
生产成本
贷:应付账款
③补提补缴消费税款
借: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101950
贷:银行存款 101950
借: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 101950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101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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