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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转税纳税筹划技巧:对照税法说纳税案例剖析(二)
2007-10-04 22:47:11   来源:不详   评论:0 点击:

    【中国财税在线北京12/12/2003信息】 [案例106]  深圳怡园化妆制品厂生产系 列化妆品和护肤护发品,税务人员1999年6月对该厂纳税检查时,在抽查部分记账凭 证、原始凭证、核对该厂销售收入时,发现一张记账凭证的会计分录是:   借:银行存款  80000    贷:产品销售收入  60000      包装物  20000   账户的对应关系显然不符合会计核算的规定。通过检查原始凭证及“包装物”账 户,核实是企业在销售化妆品时,按扣除包装用盒(该包装盒实际上已构成产品的实 体)成本后的销售收入,因而出现上面的错误分录。经询问财务主管人员,了解其实 情是,该厂当年化妆品销路不佳,为完成年度利润计划,厂领导授意财务人员将其作 为产品组成部分的包装盒记入“包装物”账户,生产领用时不记入生产成本,于销售 时一次扣除,以此减少收入,少纳税款,增加利润。经进一步检查,共查出上半年类 似上述作法6笔,少记销售收入12.5万元。   在检查核对产品成本计算表与“产成品”明细账时发现该厂将与护肤护发品成本 接近,但使用材料不同的化妆品,记入“产成品--护肤护发品”明细账内。经逐月审 查结转生产成本的账务处理,共查记入的护肤护发品中的化妆品14万元(成本额)。顺 着线索追查“产品销售收入”明细账,及消费税金计算单,核实企业已将上述记入护 肤护发品的化妆品售出15万元,其中产成品为10万元,并已按护肤护发品计算缴纳了 消费税。   [案例解析]   化妆品所用的包装盒,是产品的组成部分,其化妆品不应按扣除包装盒成本的销 售收入金额计算税金。该厂从销售收入中扣除的12.5万元包装成本,应补记销售, 并补缴消费税3.75万元(125000×30%)(其他应补税款略)。购入的包装盒属原材料, 应将记入“包装物”账户尚未使用的数额,转入“原材料”账户。已领用正处于生 产中的应增调生产成本。对已转入“产成品”账户尚未销售的产成品,应按耗用的包 装盒成本增调产成品成本。   该厂将化妆品混入护肤护发品中,按护肤护发品交纳消费税,属错用税目率问题。 应按化妆品的税率计算补缴消费税。其应补的税款为3.3万元(150000×30%- 150000×8%),将尚未售出错记入护肤护发品的化妆品调入“化妆品”明细账内。   该厂共应补缴税款7.05万元(37500+33000),因属有意行为,故对该厂的行为 定为偷税,可以处以所偷税款5倍以下的罚款。   上述补款税款及调账的会计分录如下:   ①将记入包装物包装盒转入“原材料”账户,并相应调整有关账户   借:原材料     生产成本(生产领用)     产成品(调增未销售的产成品成本)    贷:包装物   ②调增销售收入   借:产品销售成本  125000    贷:产品销售收入  125000   ③补缴消费税税款   借:应交税--应交消费税  70500    贷:银行存款    70500   借: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  705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70500   ④调整“化妆品”、“护肤护发品”明细账   借:产成品--化妆品  5000    贷:产成品--护肤护发品  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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