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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经理人谈一谈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及税务筹划(上)
2007-10-04 22:26:18 来源:不详 评论:0 点击:
一、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优惠
增值税征税范围包括货物的生产、批发、零售和进口四个环节。此外,加工和修
理修配也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加工、修理和修配以外的劳务服务暂不征收增值税。
凡在上述四环节中销售货物,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的,都要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这里所说的销售货物除指一般的销售货物外,还应根据《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
定》确定哪些货物征税,哪些货物不征税。
除此之外在下列增值税征税范围中存在大量税务筹划的机会:
1.税法规定的视同销售货物;
2.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视为销售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
3.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但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非应税劳务销售额
的;
4.现实生活中有些销售行为同时涉及货物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即在同一项销
售行为中既包括销售货物又包括销售非应税劳务;
5.销售货物与提供非应税劳务的价款是同时从一个购买方取得的;
6.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
行为,均视为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
7.对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均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按营业税规
定征税;
8.纳税人的销售行为是否属于混合销售行为,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
定;
9.区别"兼营"与"混合销售"的关键在于:"兼营"进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销售
非税劳务不同时发生在同一购买者身上。例如,某购物中心除销售货物外,还经营音
乐茶座、游艺厅等娱乐业项目。这些娱乐业即属于购物中心兼营的非应税劳务。凡兼
营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不
能准确核算非应税劳务的,其非应税劳务部分一律并入增值税范围,按增值税规定征
税,按增值税征税则税负高得多,因为劳务项目一般很少有进项税额可供抵扣;
10.兼营业务中纳税人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年
货物销售超过50%与低于50%有原则区别,一旦不能单独核算时,货物销售部分
超过50%,则将另一部分劳务销售并入一同视同货物销售缴纳增值税。
二、增值税税率的优惠
1.17%基本税率的抵扣优惠
增值税是在生产和流通各个环节实行普遍征收的特性使得增值率基本税率不易过
高,再加上与消费税的分工,让消费税在增值税普遍征收保证收入基础上,进行特别
调节。同时,增值税的17%只是用来计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可以用来抵扣销项税
额。
2.13%低税率优惠
增值税设置了一档基本税率为17%,一档低税率为13%,此外还有对出口货
物实施零税率。根据现行增增值税制度规定,低税率优惠适用下列范围:
第一,粮食、食用植物油。其中粮食包括各种原粮以及经过加工的面粉、大米、
玉米等成品粮。粮食复制品比照粮食征税。这里所说粮食复制品是指以粮食为原料加
工的生食品,如切面、馄钝皮、饺子皮、米粉等,但不包括挂面和以粮食为原料加工
的速冻食品、副食品、粮食复制品的具体征税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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