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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2007-10-04 22:23:56 来源:不详 评论:0 点击:
为鼓励外商将先进技术引进中国,促进我国科学技术的进步,《外企所得税法》、《外企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国税发[1993]009号、国税发[1994]151
号、国税函发[1996]113号等文件规定:
1.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的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
商投资企业,以及在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设立的被认定为新技术企业的外商
投资企业,自被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或新技术企业之日所属的纳税年度起,减按15%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包括在北京市新
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设立的新技术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当地
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
减半征收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之日所属的纳税年度在企业获
利年度之后,在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的外商投资企业被认定为新技术企业之
日所属的纳税年度在企业开业之日所属年度之后,可就其适用的减免税期限的剩余年
度享受减免税优惠;凡在依照有关规定适用的减免税期限结束之后,才被认定为高新
技术企业或新技术企业,不再享受上述减免税优惠。
企业在申请减免税时应当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确认高新技术企业的证明文件,报
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设在经济特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的被确认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依照
经济特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在国务院确定的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包括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
老市区)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如果
同时也是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的项目,或者是外商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回
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可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仍按沿海经济开放区的税收优惠
政策执行,即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同时也是产品出口企业的,可以依照税
法规定执行产品出口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2.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期满后,仍为先进
技术企业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对减半后企
业缴纳所得税实际税率低于10%的,按10%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于已经减按15
%的税率征税的企业,可以按10%的税率征税。
同时被认定为先进技术企业和产品出口企业的,允许企业选择享受其中的一种税
收优惠,不得同时享受两种税收优惠待遇。
按照规定,凡是符合上述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申请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时,应
当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由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案例]
科电磁卡实业有限公司系外商投资企业,被有关部门确认为先进技术企业,19
92年开始营业,当年即获利,作为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按规定从1992年开始,
前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该项税收优惠政策到
1996年底期满,1997年仍被有关部门确认为技术先进企业,则按规定从19
97年开始,3年内可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1997年实现利润1
000万元,按照税法规定应纳企业所得税300万元。按照上述规定,企业可以向
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则1997年企业实际只需缴纳
企业所得税150万元。若该企业设在经济特区或经济技术开发区,则已经按15%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则经企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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