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资企业盈亏互抵税收优惠政策
2007-10-04 22:23:55 来源:不详 评论:0 点击:
现行《外企所得税法》和《外企所得税法实施细则》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
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
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以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弥补亏损期
不得超过5年。所谓弥补亏损期是指纳税人某一纳税年度发生亏损,准予用以后年度
的应纳税所得弥补,一年弥补不足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
5年内不论盈利还是亏损,都作为实际弥补年限计算。
[案例]
厦门日精电子公司系外商投资企业,1993年发生亏损390万元,1994
年盈利60万元,1995年盈利120万元,1996年盈利140万元,199
7年发生亏损30万元,1999年盈利50万元,1999年盈利190万元。对
于企业1993年发生的亏损,应当从1994年开始进行弥补,弥补期到1999
年止。虽然从1994年开始,逐年延续弥补,但到1999年末,仍有10万元
(即390-60-120-140-50)尚未弥补,但弥补期已满,1999年不能再
弥补1993年的亏损。
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营业机构的,可以由其选定其中的一
个营业机构合并申报缴纳所得税。各营业机构有盈有亏的,可以用盈利抵扣亏损,盈
亏相抵后仍有利润的,按有盈利的营业机构的适用税率纳税。发生亏损的营业机构,
应当以该营业机构以后年度的盈利弥补其亏损,弥补亏损后仍有利润的,再按该营业
机构所适用税率纳税;其弥补额应当按为该亏损营业机构抵亏的营业机构所适用的税
率纳税。
[案例]
斯福临集团公司系美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深圳福临电气公司、赣南斯福电子
公司两个分支机构。深圳福临电气公司按规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地
方所得税税率仍为3%。赣南斯福电子公司税率为33%。1993年,深圳福临电
气公司发生亏损400000元,赣南斯福电子公司盈利700000元;1994
年深圳福临电气公司盈利600000元,赣南斯福电子公司盈利750000元。
美国企业选定额南斯福电子公司合并申报缴纳所得税。
按照税法规定,美国企业各分支机构有盈有亏的,盈亏扣抵后仍有利润的,应当
按有盈利的机构所适用的税率纳税。则1993年企业应纳税额为: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700000-4000000=300000元
应纳税额=300000×33%=99000元
按规定,发生亏损的机构应当以该机构以后年度的盈利弥补其亏损,弥补亏损后
仍有利润的,再按该机构所适用的税率纳税;弥补亏损的部分应当按为该机构抵亏的
机构的税率纳税,则1994年应纳税额为:
深圳福临电气公司应纳税额:
弥补亏损部分利润应纳税额=400000×33%=132000元
弥补亏损后余额应纳税额=(600000-400000)×19%
=36000元
深圳福临电气公司应纳税额=132000+36000
=169000元
赣南斯福电子公司应纳税额为:
赣南斯福电子公司应纳税额=750000×33%=247500元
全公司应纳税额为:
全公司应纳税额=甲机构应纳税额十乙机构应纳税额
=168000十247500
=415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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