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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资企业地区投资优惠政策
2007-10-04 22:22:18 来源:不详 评论:0 点击:
为了鼓励外商到特定地区,如经济特区、沿海经济开放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等进
行投资,税法对设立在特定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在特定地区设立机构、场所的外国
企业给予税收优惠。
按照《外企所得税法》、《外企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国发[1994]161号、
(95)财税字第094号、(95)财税字第149号、国发[1999]26号、国函
[1999]74号、(99)财税字第091号、 (99)国税外字第176号、国税
函发[1990]520号、(90)财税字第020号、国税函发[1991]1123
号、国税函发[1991]663号、国函[1992]21号、国函[1992]62号、
国函[1992]93号、国发[1992]46号、国税发[1992]109号、国税
发[1992]219号、国税函发[1992]1412号、国税发[1992]249
号、国税函发[1994]393号、国税函发[1994]399号、(94)财税字第
051号、国税发[1994]209号、国税函发[1995]129号、财税字[19
97]121号等文件的规定,地区税收优惠包括以下几方面
1.设在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经济特区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
外国企业和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
所得税。
所谓"经济特区"是指依法设立或者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深圳经济特区、珠海经济特区、汕头经济特区、厦门经济特区和海南经济特区。
所谓"经济技术开发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不包括地方政府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
上述所说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仅限于上述企业在相应地区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不包括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外商投资企业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应当按规定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
2.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所谓"沿海经济开放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的沿海经济开放区域,具体包括:
(1)辽东半岛、胶东半岛、珠江三角洲、长江三角洲和闽南厦(厦门)漳(漳州)泉(泉州)地区;
(2)国务院决定进一步开放的沿边城市,包括黑河市、绥芬河市、珲春市、满洲里市、凭祥市、东兴镇、河口县、畹叮市、瑞丽县、伊宁市、塔城市、博乐市和二连浩特市;
(3)沿江城市,包括重庆市、岳阳市、武汉市、九江市、芜湖市;
(4)边境、沿海地区省会(首府)城市,包括乌鲁木齐市、南宁市、昆明市、哈尔滨市、长春市、呼和浩特市、石家庄市;
(5)内陆地区省会(首府)城市,包括太原市、合肥市、南昌市、郑州市、长沙市、成都市、贵阳市、西宁市、银川市。
所谓"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从事下列行业生产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
(1)机械制造、电子工业;
(2)能源工业(不含开采石油、天然气);
(3)冶金、化学、建材工业;
(4)轻工、纺织工业;
(5)医疗器械、制药工业;
(6)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水利业;
(7)建筑业;
(9)交通运输业[包括搬家、搬运业务,不包括客运和函件物品(特快)传递业务];
(9)直接为生产服务的科技开发、地质普查、产业信息咨询(指开发的科技成果
能够直接构成产品的制造技术或直接构成产品生产流程的管理技术,地质普查的数据
结果可直接用于各类资源的开发利用,以及为这些技术或开发利用资源提供的信息咨
询、计算机软件开发。不包括为各类企业提供的会计、审计、法律、资产评估、市场
信息、中介等服务以及属于上述限定的技术或开发利用资源以外的计算机软件开发),
生产设备、精密仪器维修服务业(不包括车辆、电器、计算机监视系统和普通仪器、
仪表的维修);
(10)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设计和为工程项目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
即对工程建设或企业现有生产技术的改革、生产经营管理的改进和技术选择以及对企
业现有生产设备或产品,在改进或提高性能、效率、质量等方面提供技术协助或技术
指导);
(11)从事饲养、养殖(包括水产品养殖)、种植业(包括种植花卉),饲养禽畜、
犬、猫等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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