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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生产性外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2007-10-04 22:22:16 来源:不详 评论:0 点击:
为鼓励外商进行生产性直接投资,《外企所得税法》、《外企所得税法实施细则
》、国税发[1994]209号、国税发[1995]121号等文件对新办的生产性
外商投资企业规定了减免税优惠政策。
1.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
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是属于石油、
天然气、稀有金属、贵重金属等资源开发项目,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这里所说的"经营期"是指从外商投资企业实际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
营业)之日起至企业终止生产经营之日的期间。
这里所说的"开始获利的年度"一般应当按下列原则确定:
(1) 如果企业开业当年即获得利润,不论当年实际经营期的长短,均作为开始获
利年度。如果企业于年度中间开业,当年获得利润而实际生产经营期不足6个月的,
企业可以选择从下一年度起计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期限,但企业当年所获得利
润应当依照税法规定缴纳所得税。比如某外商投资企业1995年7月开始营业,当
年获得利润50万元,则可以从1995年开始计算减免税期限;如果企业选择从1
996年开始计算减免税期限,则1995年应当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所得税。
(2)企业开办初期有亏损的,以弥补后有利润的纳税年度为开始获利年度。比如,
某外商投资企业1991年开始营业,当年和第二年分别亏损100万元和300万
元,1993年获得利润290万元,弥补亏损后仍有未弥补亏损120万元,19
94年获得利润330万元,弥补亏损后有利润210万元,则开始获利年度应当为
1994年。
(3)企业在法定减免税期限内,如果某年度发生亏损,也应当连续计算减免税期,
不得因中间发生亏损而推延,且亏损年度不得从法定减免税期限内扣除。比如,某外
商投资企业1994年初开始营业,当年即获利,减免税期限也从1994年开始,
1995年也盈利,1996年发生亏损,1997年、1999年有盈利,但减免
税期限仍到1999年底止,包括1996年。
享受上述免征、减征待遇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将其从事的行业、主要产
品名称和确定的经营期等情况报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未经审核同意的,不得享受上述
减免税待遇。
按照上述规定已经得到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待遇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经营
期不满规定的年限即10年的,除因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以外,
应当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2.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设在不发达边远地区的外商投资企
业,在上述免税、减税待遇期满后,经企业申请,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在以后
的10年内可以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到30%的企业所得税。
[案例一百一十]
汕头农发实业有限公司是从事农业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30年,19
90年初开始营业,当年即盈利,经税务机关批准,1990年、1991年免征企
业所得税,1992年、1993年、1994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1994年
免税、减税期满,经税务机关批准,从1995年开始到2004年,按应纳税额减
征20%的企业所得税。1996年企业实现应纳税所得额400万元,企业所得税
税率为30%,则企业当年实际应纳税额为96万元[即400×30%×(1-20
%)]。
对于兼营生产性业务和非生产性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如果其营业执照限定的经
营范围兼营生产性业务和非生产性业务,或者营业执照限定的经营范围仅有生产性业
务但实际也从事非生产性业务的,在从企业开始获利年度起计算的减免税期限内,可
在其生产性经营收入超过全部业务收入50%的年度,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批
准,享受该年度相应的免、减税待遇;其生产性经营收入未超过全部业务收入50%
的年度,不得享受该年度相应的免、减税待遇。如果其营业执照限定的经营范围并无
生产性业务,无论其实际经营活动中生产性业务的比重有多大,均不能享受上述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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