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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其他纳税筹划技巧
2007-10-04 22:09:42   来源:不详   评论:0 点击:

所得分散筹划法

  由于我国个人所得税对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是九级超额累进税率;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的是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对劳务报酬所得名义上征收的是比例税率,但由于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实行加成征收原则,因而实际上适用的也是超额累进税率。超额累进税率的一个重要特点是随着应税收入的增加,其适用的税率也相应提高,这样就出现了一种所谓档次爬升的现象,即收入水平越高,其税收负担越重。因此,对于纳税人而言,收入的集中便意味着税负的增加,收入的分散便意味着税负的减轻。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7条,纳税义务人兼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征税范围中两项或两项以上的所得的,按项分别计算纳税;在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同项所得合并计算纳税,纳税人应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尽量将可以分开的各项所得分开计算,以使各部分收入适用较低税率,从而达到总体税负最轻的目的。

  除此以外,税法中还规定了一些具体做法,充分利用这些政策,也会有利于纳税人的节税筹划。《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1条规定,税法中所说的每次收入是指;

  (1)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2)稿酬所得,以每次出版、发表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3)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一项特许权的一次许可使用所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4)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5)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6)偶然所得,以每次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

  例如,某人在一段时期内为某单位提供相同的劳务服务,该单位或一季,或半年,或一年一次付给该人劳务报酬。这样取得的劳务报酬,虽然是一次取得,但不能按一次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假设该单位年底一次付给该人一年的咨询服务费6万元。如果该人按一次申报纳税的话,其应纳税所得额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60000元-60000元×20%=48000元

  属于劳务报酬一次收入畸高,应按应纳税额加征五成,其应纳税额如下:

  应纳税额=48000×20%×(1+50%)=14400元

  如果该个人以每个月的平均收入5000元分别申报纳税的话,其每月应纳税额和全年应纳税额如下:

  每月应纳税额=(5000-5000×20%)元×20%=800元

  全年应纳税额=800元×12=9600元

  14400元-9600元=4800元

  按月纳税可避税4800元。

  如何和税务局打交道

  有些纳税人由于没有在规定期限里进行纳税申报而遭受处罚,有些纳税人因为没有严格按照税法的要求进行登记而丧失某些权利,也有些纳税人出现问题没有按规定程序进行备案而不能享受减免及优惠政策待遇。所有这些都要求纳税人知道如何正确地和税务局打交道。如果你不想受到被征收滞纳金、罚款的惩罚,那么认真地学习税收的相关法规,严格按照税法规定办事是最好的选择。

  在进行任何涉及税收的经济活动之后,作为纳税人,你有义务进行纳税申报。虽然我国税法这方面还不是很规范,但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纳税人自行申报将会成为必然趋势。作为纳税人,最重要的义务便是诚实,提供准确的信息,并认真按时填写、上交纳税申报表。

  在法律上,纳税人有义务保存相关的凭证,用以支持自己的纳税申报表上的数据,以便税务局进行准确核算。保存必要的凭证对纳税人节税相当重要,没有这些凭证,税务局很可能对你的某些经济行为不予以承认,从而可能造成该行为无法享受税收优惠。这些必要凭证包括银行证明、完税凭证和资金账户等。

  按照规定程序办事也是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的重要前提之一。由于现实生活的复杂性,税法在讲求一定原则性的前提下,也允许一定的灵活性,以适应纳税人不同的实际情况。因此税法给不同纳税人在特殊条件下如何适用税法规定了一些灵活处理措施,如延期申报、延期纳税和税收减免等。

  但这些措施的适用应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如《税收征管法》第17条规定,如果因为不可抗力或财务会计处理上的特殊困难等原因,纳税人不能按期申报,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报送代扣缴税款报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这里税法就规定了要经税务机关核准,这就要求纳税人进行申请。同样,对于减免税优惠的办理,纳税人申请减税、免税,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规定附送有关资料;而且减税、免税的申请须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减税,免税审查批准机关审批;纳税人在享受减税、免税待遇期间,仍应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并按规定报送减免税金统计报告。如果纳税人不按照这些规定去处理各种税务事宜,很可能的结果便是不能利用这些政策使自己利益得到保障,无法达到节税目的。

  如果纳税人发现自己的权益受到侵犯,应积极采取措施。最常见的一种做法便是提起行政复议,如果这种方式无法解决问题纳税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直到问题得到解决。

  当然,话又说回来,纳税人在日常经济事务中,应注意和税务机关保持紧密联系。

  首先从信息来源渠道来说,很多优惠政策及税收规定的下发主要靠税务机关和税务系统的专门媒体(如报刊、杂志),如果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关系紧密,能随时获得有用信息,将会对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带来极大的方便,特别是对于小地方的纳税人更为重要,因为他们的信息相对闭塞些。其次,税收征管和执法过程中,税务机关有太多的自由裁量权(这是中国税法的特色),比如,可以罚款1~5倍,也就是说1倍也可以,5倍也可以,和税务机关关系的重要性就可见一斑。

  利用特殊政策

  充分利用税法中的各项规定进行纳税筹划,是纳税人达到节税目的的重要途径。

  对纳税人来说,具体应注意以下几点:

  (1)无法按时申报时可以延期申报。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28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里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里办理。

  (2)无法按时纳税时可以延期纳税。根据《税收征管法》第20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期限,缴纳或解缴税款。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3)各级享受税收减免优惠待遇。我国税法规定了许多减免税优惠政策,正确、充分地利用这些政策对纳税人来说至关重要,因为它可以大大地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但是优惠待遇并不是自然而然就可以享受到的,这需要纳税人积极主动地争取,尤其是纳税人的条件基本符合,但又不完全符合时,这种筹划就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如果纳税人不自己创造条件去争取,不采取措施使自己符合减免税优惠条件,税务机关理所当然不会主动将优惠送上门。

  (4)多征税款不要忘了要求退税。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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