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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的纳税筹划——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筹划
2007-10-04 22:00:25   来源:不详   评论:0 点击:

税法规定,纳税人连续生产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的,不用缴纳消费税。例如,卷烟厂生产烟丝(烟丝是应税消费品),再用生产的烟丝生产卷烟,这样,用于连续生产卷烟的烟丝就不用缴纳消费税,而只就其最终产品——卷烟缴纳消费税。

  用外购的已纳消费税的产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时,可以扣除外购的应税消费品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例如,某卷烟厂10月份购进烟丝100箱,每箱200元。当月生产甲类卷烟200箱,消耗50箱外购烟丝。甲类卷烟的市场售价为每箱500元,则10月份甲类卷烟应纳消费税税额为(以上售价均为不含增值税价,甲类卷烟消费税税率暂按50%计算,烟丝消费税税率为30%):

  应纳税额=500元/箱×200箱×50%-50箱×200元/箱×30%=47000元

    因此,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额时,可以扣除外购的应税消费品已纳的税款,以减轻自己的税负。在实际经济生活中,纳税人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用外购的已纳消费税的产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时,可以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的消费税税款,在计税时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准予扣除数额。

  (2)下列消费品,如外购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外购已税酒和酒精生产的酒;外购已税化妆品生产的化妆品;外购已税护肤护发品生产的护肤护发品;外购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外购已税鞭炮焰火生产的鞭炮焰火;外购已税汽车轮胎(内胎和外胎)生产的汽车轮胎;外购已税摩托车生产的摩托车(如外购两轮摩托车改装三轮摩托车)等,计税时准予扣除外购已税消费品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3)纳税人用外购的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改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镶嵌首饰),在计税时一律不准扣除外购珠宝玉石的已纳税款。

  (4)允许扣除已纳税款的应税消费品只限于从工业企业购进的应税消费品,对从商业企业购进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一律不得扣除。因此,纳税人在选择供货方时一定要注意选择工业企业,以便合法地进行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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