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国税规章 | 税收法规 | 税法解读 | 福州市社平工资 | 漳州市社平工资 | 厦门会计指南 | 新税收优惠 | 企业所得税优惠 | ..新增值税税率 | 个人所得税计算器
厦门地税规章 | 会计法规 | 准则解读 | 泉州市社平工资 | 龙岩市社平工资 | 税收筹划实务 | 增值税优惠 | 个人所得税优惠 | 土地增值税税率 | 企业所得税法
厦门政府规章 | 会计法规 | 税法解读 | 宁德市社平工资 | 三明市社平工资 | 最新财税法规 | 营业税优惠 | 土地增值税优惠 | 个人所得税税率 |
福建税收法规 | 会计法规 | 财会解读 | 莆田市社平工资 | 南平市社平工资 | 税收基本法规 | 房产税优惠 | ..2016税收优惠 | 企业所得税税率 |

如何进行增值税的税收筹划——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2007-10-04 21:55:12   来源:不详   评论:0 点击: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免征项目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农业产品,是指初级农业产品,具体范围由各省级国家税务局制定。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缴纳增值税。

  农业生产者用自产的茶青再经筛分、风选、拣剔、碎块、干燥、匀堆等工序精制而成的精制茶,不属于自产农业产品免税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的税率纳税。

  避孕药品和用具。

  古旧图书,指向社会收购古书和旧书。

  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设备。

  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其他主要免税措施农业生产资料饲料。指用于动物饲料的某种动物、植物、微生物产品或其加工品。具体包括:

  单一饲料,指做饲料的某种动物、植物、微生物产品或其加工产品;混合饲料,指采用简单加工方法将两种以上的单一饲料混合到一起的饲料;配合饲料,指根据不同的饲养对象、饲养对象的不同生长发育阶段对各种营养成分的不同需要量,采用科学方法,将不同的饲料按一定的比例配合到一起,并均匀地搅拌,制成一定料型的饲料。

  糠麸、油渣(饼)、酒糟、糖渣、滑粉和鱼粉等也属于饲料的范围,但直接用于动物饲养的粮食、饲料添加剂不属于饲料征税范围。销售给饲料生产企业、饲养单位及个体养殖户的饲料,免纳增值税;销售给其他单位的,则照章纳税。

  农膜。指用于农业生产的各种地膜、大棚膜。

  化肥。免税范围只限于化肥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部分化肥。化肥的具体免税范围,包括碳酸氢铰、普通过磷酸钙、钙镁磷肥以及原生产碳酸氢按、普通过磷酸钙、磷铵和硫磷铵,以及复混肥和钾肥、重鲺。其中“复混肥”是指用化学方法或物理方法加工制成的氨、磷、钾三种养分中至少有两种养分标明量的饲料,包括仅用化学方法制成的复合肥和仅用物理方法制成的混配肥(也称搀和肥)。但复混肥的具体免税范围只限于化肥生产企业以规定的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生产销售的复混肥,即企业生产复混肥产品所用的免税化肥成本占原料中全部化肥成本的比重要高于70%。

  农药。免税范围同样只限于农药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部分农药。农药的具体免税范围,包括农药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敌敌畏、氧乐果、辛硫磷、杀虫双、丁草胺、敌百虫、久效磷、井岗霉素、水胺硫磷、灭多威、五氯酚钠、莠去津、棉铃宝、甲氰菊酯、甲多丹、灭铃皇、乙草胺、对硫磷中的甲基对硫磷以及甲基异柳磷、吡虫效氯氰菊酯、噻嗪酮、哒螨灵、乙酸甲胺磷、敌鼠纳、杀虫单、多抗霉素、春雷霉素、浸种灵。

  批发和零售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税仅限于批发和零售环节。

  国有粮食企业销售政策性粮油为了加强国家对粮油市场的宏观调控,我国已将国有粮食企业的政策性业务和商业性经营业务分开,建立两条线运行机制。并规定国有粮食企业销售的政策性粮油免纳增值税,即:国有粮食购销储运企业,如农村粮管所(粮站)、军粮供应站、粮库、转运站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作价办法经营(包括批发、调拨、加工、零售)的政策性粮食免纳增值税。进口粮、购进议价粮转作政策性粮食,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作价办法经营的,也免纳增值税。政策性粮食包括国家订购粮、中央和地方储备粮、城镇居民口粮、农村需救助人口的粮食、军队用粮食、救灾救济粮、水库移民口粮、平抑市场粮价的吞吐粮食。

  国有粮油加工企业购进的政策性粮食,企业加工后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作价办法经营的,免纳增值税。对其加工政策性粮食取得的加工费收入,也免纳增值税。

  国有粮油零售企业,受政府委托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作价办法销售的政策性粮食,免纳增值税。

  其他国有粮食企业经营的食用植物油,属于下列情形的免纳增值税:国有粮食商业企业销售给军队的粮食、食用植物油和返销农村的粮、油;国有粮食批发企业销售给国有粮食零售企业的粮食和食用植物油;国有粮食零售企业销售给城市居民的粮食和食用植物油。

  调拨、销售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免纳增值税。

  除以上所述内容外,还需注意:国有粮食企业应对从事的政策性粮食经营业务单独核算。不单独核算的,应照章缴纳增值税;免税粮食品种不包括粮食复制品;国有粮食企业销售的非政策性粮油,粮油加工企业加工非政策性粮食取得的加工费收入以及国有粮食部门其他经营收入照章征收增值税。

  此外,根据财税字[1999]198号文件的规定,从1999年8月1日起,对国有粮食企业的免税政策作了进一步的规定:

  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纳增值税;其他粮食企业经营粮食,除下列项目免纳增值税外,应照常缴纳增值税:军队用粮,指凭军用粮票和军粮供应证按军供价供应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警部队的粮食;救灾救济粮,指经县(含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凭救灾救济粮票(证)按规定的销售价格向需救助的灾民供应的粮食;水库移民口粮,指经县(含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凭水库移民口粮票(证)按规定价格销售给水库移民的粮食。

  销售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免纳增值税;销售其他食用植物油,则照常纳税。

  纳税人要享受上述粮油免税优惠,必须经主管税务部门审核认定其免税资格;否则,不能享受免税。而且,免税优惠不涉及粮油加工业务。也就是说,对所有粮油加工业务,都应照章缴纳增值税。此外,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免税粮食,可以比照非免税货物销售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记帐销售额为“价税合计数”。一般纳税人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购进免税粮食,则可依据购销企业开具的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进行抵扣,但销售免税食用植物油不能开具专用发票,购方也不能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海洋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凡在我国海洋进行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作业的项目,进口直接用于开采作业的机器、设备、备件和材料,都免纳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但国务院规定不能减免税的进口商品,不在免税范围之列。对于外国合作者为开采海洋石油、天然气而暂时进口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复运出境的机器和其他工程器材,进口时实行保税,复运出境时再进行免税核销。

  国家鼓励投资项目进口设备为进一步扩大利用外资,引进国外的先进技术和设备,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和技术进步,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对国家鼓励发展的国内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在下列范围内的,免纳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符合按《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并转让技术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但不包括政《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加工贸易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设备,不包括《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符合《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国内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的商品除外。符合上述规定的项目,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

  此外,对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为生产《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产品而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除国家规定的《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的先进技术和内容,按合同规定向境外支付的软件费外,免纳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其中,软件费是指进口货物的纳税人为在境内制造、使用、出版、发行或者播映该项货物的技术和内容,向境外卖方支付的专利费、商标费以及专有技术、计算机软件和资料等费用。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来料加工”、“进料加工”及生产销售国际中标产品外商投资企业以来料加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的货物,免纳进口环节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加工货物出口后,免纳加工或委托加工货物及工缴费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外商投资企业用进口料件加工成品后不直接出口,而是转让给另一承接进料加工的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再加工、装配后出口的,免纳生产环节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国外政府贷款采取国际招标方式,由外商投资企业中标生产销售的机电产品、建筑材料,只要能够提供下列证明及资料的,就免纳生产环节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对加工生产上述中标产品所需的进口料件,也免纳进口环节的增值税(和消费税):由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国内招标组织签发的中标证明(正本);中标人与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招标组织签订的供货合同;中标人按照标书规定及供货合同向用户发货所提供的发货单;分包中标项目的企业除提供上述单证资料外,还需提供与中标人签署的分包合同(协议)。

  进口金精矿砂,对经国家批准进口的金精矿砂免纳进口环节增值税。

  农村电网维护费,农村电管站在收取电价时一并向用户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包括低压线路损耗和维护费以及电工经费)免纳增值税。

  残疾人员提供应税劳务,残疾人员个人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免纳增值税。

  国家定点企业生产和经销单位经销的进销茶,免纳增值税。军队系统所属企业生产并按军品作价原则作价的在军队系统内部调拨或销售的钢材、木材、水泥、煤炭、营具、药品、锅炉、缝纫机等8种货物,免纳增值税,但对外销售的,需照章纳税。

  中国教育图书进出口公司、中国国际图书贸易总公司和北京中科进出口公司销售给高等学校、科研单位和北图的进口图书、报刊资料免税。

  中国经济图书进出口公司,中国出版对外贸易总公司为大专院校和科研单位免税进口的图书、报刊资料,在其销售给上述院校和单位时,免纳国内销售环节增值税。

  血站供应给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免纳增值税。血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的规定,由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从事采集、提供临床用血,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

  救灾捐赠物资进口,外国民间团体、企业、友好人士和华侨,香港居民、台湾、澳门同胞无偿向我境内受灾地区捐赠的直接用于救灾的物资,在合理数量范围内,免纳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享受救灾捐赠物资进口免税的区域限于新华社对外发布民政部《中国灾情信息》公布的受灾地区。免税进口的救灾捐赠物资限于:食品类(不包括调味品、水产品、水果、饮料、酒等);新的服装、被褥、鞋帽、帐篷、手套睡袋、毛毯及其他维护基本生活的必需用品等;药品类(包括治疗、消毒、抗菌等)、疫苗、白蛋白、急救用医疗器械、消杀灭药械等;抢救工具(包括担架、橡皮艇、救生衣等);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直接用于灾区救援的物资。

  救灾捐赠进口物资一般应由民政部(中国国际减灾十年委员会)提出免税申请,对于来自国际和友好国家及香港特别行政区、台湾、澳门特别行政区红十字会和妇女组织捐赠的物资分别由中国红十字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提出免税申请,海关总署按规定进行审核并办理免税手续。免税进口的救灾捐赠物资按渠道分别由民政(如涉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民政部应会同相关部门)、中国红十字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负责接收、管理并及时发送给受灾地区。

  此外,黄金、白银,残疾人专用的假肢、轮椅、矫形器等按规定也免纳增值税。

  增值税的先征后返优惠

    先征后返(包括即征即退),就是纳税人应按正常规定缴纳增值税,然后再由财政部门或税务部门将纳税人已缴纳的增值税款全部或部分返还给原纳税人。先征后返与免税政策相比,是有很大区别的:实行先征后返的纳税人需要按规定向购货方收取销项税额,并开具专用发票;应按“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的公式向税务部门计算缴纳增值税,即其进项税额是可以抵扣的;纳税人可实实在在地取得一笔税款返还。

  因为,原先缴纳的增值税款实际上是由购货方支付承担的,只是先由纳税人“代缴”而已,但现在“代缴”的税款却直接返还给了纳税人。由于增值税最终是由消费者承担的,因此,先征后返相当于国家向最终消费者“征收”增值税,然后将一部分税款让度给先征后返环节的纳税人。因此,它是一种实实在在的税收优惠:国家税收减少,优惠享受者获益,而最终消费者的税负却没有变化。

  民政福利企业

    民政福利企业享受优惠的范围由民政部门、街道、乡镇举办的福利企业,但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必须经过省级民政部门和主管税务机关的严格审查批准;安置“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的35%以上(含35%),“四残”是指盲、聋、哑及肢体残疾,对只挂名不参加劳动的“四残”人员木能作为“四残”人员计算比例;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并建立了“四表一册”,即企业基本情况表、残疾职工工种安排表、企业职工工资表、利税使用分配表、残疾职工名册;经民政、税务部门验收合格,并发给《社会福利证书》。

  优惠限于符合上述条件的民政福利工业企业,对从事商品批发、商品零售的民政福利企业,不能减免增值税;优惠的产品范围仅限于自己生产的,且不属于消费税应税范围的产品,对民政福利工业企业外购货物直接销售和委托外单位加工的货物以及对于民政福利工业企业外购货物直接销售和委托外单位加工的货物和对于民政福利工业企业生产销售属于应征收消费税的货物,都不能享受先征后返优惠政策,而应照常计纳增值税(和消费税);民政福利工业生产企业销售给外贸企业或其他企业出口的货物不适用先征后返政策。

  优惠办法安置的“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总数50%以上(含50%)的民政福利工业企业,其生产增值税应税货物,除上述不能享受优惠的项目外,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可采取先征税后返还的办法,给予返还全部已纳增值税的照顾。返还办法是:民政福利工业企业在每一纳税期满10日内,如实行纳税申报,填开税票缴纳税款,并提出返还已纳税款的申请,经审核后由县级税务机关填开“收入退还书”,将已缴纳税款全部退还给纳税企业;安置的“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35%以上,末达到50%的民政福利工业企业,其生产销售的增值税应税货物,除上述不能享受优惠的项目外,如发生亏损可给予部分或全部返还已纳增值税,具体返还比例以不亏损为限。返还办法是:

  企业应先按规定纳税,全年发生亏损的,年底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县级主管税务机关审批返还;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民政福利工业企业,只要符合上述优惠条件,可按6%的征收率返还已纳税款。

  校办企业

    校办企业的优惠范围1994年1月1日以前,由教育部门所属的普教性学校举办的校办企业,不包括私人办职工学校和各类成人学校(电大、夜大、业大、企业举办的职工学校等)举办的校办企业。1994年1月1日以后新办校办企业经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和主管税务机关严格审查批准的,也可以享受税收优惠。

  享受税收优惠的校办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必须是学校出资自办的;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

  下列企业和项目不能享受优惠:原有的纳税企业转为校办企业的;学校在原有的校办企业的基础上吸收外单位投资举办的联营企业;学校向外单位投资举办的联营企业;学校与其他企业、单位和个人联合举办的企业;学校将校办企业转租或承包给外单位、个人经营的企业;校办企业生产销售给外贸或其他企业出口的货物,不享受优惠政策;校办企业生产销售属于消费税的应税产品,不论是用于本校教学还是科研,都不能免纳或退还增值税(和消费税);校办企业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货物,只限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对外购货物直接销售和委托外单位加工的货物,不享受优惠政策。

  校办企业优惠政策的内容校办企业生产的应税货物,凡用于本校教学科研方面的免纳增值税;小学校办企业对外销售的增值税应税货物如发生亏损,可申请部分或全部退还已纳增值税。具体返还比例以不亏损为限。返还办法是:企业应按规定先纳税,全年经营发生亏损的,年底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审批退还部分或全部已缴纳的增值税;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校办企业,只要符合上述优惠条件,可以按6%的征收率返还已纳增值税款。

  国家物资储备系统

    对国家物资储备系统销售的储备物资,采取先征税后退还的办法,由税务部门照章征收增值税,财政部门将已征的税款返还给纳税单位。

  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

    为了保证“菜篮子”商品的市场供应,稳定市场价格,在税收方面规定对国有、集体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的业务征收增值税后所增加的税款,采取先征后返优惠政策。

  优惠范围包括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其中,肉是指未经熟制的食用鲜肉、冻肉、下水(下货)、水油,包括活猪、牛、羊等食用牲畜;禽是指未经熟制的食用活禽、白条禽。蛋是指未经加工、熟制、腌制的鲜蛋。水产品是指干鲜鱼、蟹和海产品,不包括海参、燕窝、鱼翅、鲍鱼、鱼唇、干贝等贵重食品。蔬菜是指各种鲜菜。

  这就是说,“先征后返”政策不适用批发加工熟制的上述几类商品和批发鲜果业务。

  从企业范围看,“先征后返”政策原则上只适用于国有、集体商业企业,包括兼营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批发业务的国有、集体加工企业(如肉联厂批发冻肉),但对于承包给个人经营的企业,不能享受优惠。

  “先征后返”政策只限于增值税,对于以增值税税额为依据计征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不属于“返还”范围;对于存在欠税的企业,财政也不予“返还”。

  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

    为解决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在新旧税制转换过程中的实际困难,对从事废;田物资经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由企业提供纳税凭证,经审核批准,按已入库增值税税额的70%返还企业。

  宣传文化单位

    为了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我国政府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了一系列财税优惠政策。其中,在增值税方面则规定在2000年底以前实行先征后返优惠。具体优惠范围包括:

  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等组织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各级人民政府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各级人大、政协、妇联、工会、共青团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军事部门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新华通讯社的六种机关报和机关刊物,即《参考消息》、《半月谈》、《暸望》、《内参选编》、《国际内参》、《参考资料》;大、中小学校的学生课本和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和刊物;科技图书和科技期刊。其中,前四项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增值税先征后返范围掌握在一个单位一报一刊以内。上述优惠出版物的退税环节为出版环节。

  此外,对《中国监察》、《长安》和《检察日报》也实行先征后返政策。

  森工企业

    根据有关税收法规的规定,对国有森工企业以林区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在2000年底前由税务部门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生产上述综合利用产品的企业,应单独核算该综合利用产品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本单独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不能适用即征即退政策。

  其中,“三剩物”包括:采伐剩余物(指技丫、树梢、树皮、树叶、树根及藤条、灌木等);造材剩余物(指造材截头);加工剩余物(指板皮、板条、木竹截头、锯末、碎单板、木芯、刨花、木块、边角余料等)。“次小薪材”包括:次加工材(指材质低于针、阔叶树加工用原木最低等级但具有一定利用价值的次加工原木,其中东北、内蒙古地区按ZBB68009——89标准执行,南方及其他地区按ZBB68003——86标准执行);小径材(指长度在2米以下或径级8厘米以下的小原木条、松木杆、脚手杆、杂木杆、短原木等);薪材。

  民族贸易企业

    为扶持和发展民族贸易,促进民族地区经济发展,我国政府规定对民族贸易企业增值税实行先征后返政策,对民族贸易县级国有民贸企业和供销社企业销售货物,按实际缴纳增值税税额先征后返50%。

  监狱劳教企业

    为了扶持监狱、劳教企业的发展,对监狱、劳教企业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

  其中,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的监狱、劳教企业是指为罪犯、劳教人员提供劳动场所,且全部产权属于监狱、劳教系统的生产单位,即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劳教局,各省(区、市)监狱管理局、劳教局和各监狱、劳教所的生产单位,包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局所属监狱企业。此外,为支持“监企分开”改革,对符合上述规定的监狱、劳教企业,利用现有的生产条件和增加投入进行改造,把原企业部分工人分离出来,组成新的生产单位,全部产权仍属于监狱、劳教系统,并与原监狱企业形成紧密联系、工艺衔接和配套关系的,也可享受税收返还政策。

  不过,返还的增值税税款主要作为增加国家对企业补充的资本金,其余部分用于解决狱政设施维修经费不足问题。其中,用于增加国家的资本金的部分不少于70%,用于解决狱(所)政设施维修经费不足的部分不大于30%。具体比例,由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劳教局和各省监狱管理局、劳教局根据各地具体情况研究确定。

  对从监狱、劳教系统生产单位分离出来的由工人组成的新的生产单位返还的增值税,全部作为增加国家资本金投入。

  其他先征后返优惠项目

    铸锻件产品即对部分铸、锻企业生产销售的用于生产机器机械的商品铸锻件,在一定期限内实行先征税后部分返还的政策。最早规定的是对36家企业实行返还50%的优惠政策。

  从1998年1月1日起至2000年底以前,对190家铸锻企业生产销售的用于生产机器机械的商品铸锻件,实行先征后返政策,其中返还率降为35%。

  拆船业进口废船

    中国拆船协会核定的拆船企业进口废船,可以享受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的优惠,但进口关税应照章缴纳。享受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的拆船企业进口废船,仅限于指定的拆船企业拆船,不能倒卖或挪作他用。享受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的拆船企业名单,由财政部会同中国拆船协会拟定,每年公布一次。

  模具产品实行先征税后返还70%的优惠政策。

  计算机软件产品

    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产品,可按法定的17%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但对实际税负超过6%部分予以退还。所谓实际税负超过6%是指纳税人计纳的增值税额占其销售额的比率超过6%。属于生产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生产销售计算机软件,按6%征收率计纳增值税;属于商业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按4%征收率计纳增值税,并可由税务机关分别按适用的征收率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对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的软件产品,应当分别核算销售额。如果未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按照计算机网络或计算机硬件以及机器设备等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不予退还。

  计算机软件是指记载有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的存储介质(包括软盘、硬盘、光盘等)。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计算机软件缴纳营业税,不缴纳增值税。

  此外,现行对部分企业销售给出口企业加工出口产品的“以产顶进”钢材和“以出顶进”新疆棉视同出口予以退税的措施和对外商投资企业采购符合条件的国产设备予以退还增值税的规定,都属于增值税优惠措施。

相关热词搜索: 如何 何进 进行 行增 增值 值税 税的 的税 税收 收筹 筹划 划— ——

上一篇:如何进行增值税的税收筹划——应该掌握增值税哪些基本知识
下一篇:增值税税务筹划——利用“合作经营”进行筹划

分享到: 收藏
依法纳税利国利民…请稍等... 依法纳税利国利民…请稍等... 依法纳税利国利民…请稍等... 精彩内容06正在载入中…请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