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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进行增值税的税收筹划——增值税的税收筹划
2007-10-04 21:54:59   来源:不详   评论:0 点击:

  现行增值税的征管体制、使增值税的纳税人具有选定性,作为企业是选择作为增值税的纳税人,还是营业税的纳税人?是申请做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成为税收筹划的一个重要内容。而增值税的税率具有固定性,作为纳税人没有选择税率的空间,其不能构成税收筹划的重点内容。值得一提的是销售额的确定,作为增值税的征税依据,税法对其作了多种规定,这为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广阔空间,使其成为税收筹划的又一重要内容。

  增值税纳税人的税收筹划

    两种类型纳税人的筹划

    增值税是普遍开征的税种,涉及的纳税人比较广泛,而纳税人的经营规模和管理水平又千差万别。因此,为了便于规范管理,提高征管效率,增值税的纳税人被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大类,并实行不同的计税方法和征管要求。

  两种纳税人的区分标准

    区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原则上有两个:一个是定量标准,即销售额,看纳税人的年销售额是否达到所规定的限额标准;另一个是定性标准,即会计核算标准,以纳税人的会计核算的健全程度为标准。

  销售额标准。销售额标准是由财政部规定和调整的,现行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标准为: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的;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视同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纳税。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销售额是指增值税应税的销售额,即纳税人实现的用以计征增值税的销售额。

  会计核算标准。对于达不到销售额标准的纳税人,则适用会计核算标准,即如果会计核算健全,能够准确提供税务资料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不视为小规模纳税人,而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所谓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接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准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但会计核算标准不易操作,因此,在征管中对会计核算标准作了严格限制:从事货物零售业务的小规模企业不适用会计核算标准;年销售额达不到50万元的小商业纳税人,不适用会计核算标准;年销售额达不到30万元的小工业纳税人,不适用会计核算标准。

  那么,达到销售额标准的纳税人,如果会计核算不健全,是属于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答案是一般纳税人,但在增值税的计征方面,与小规模纳税人和会计核算健全的一般纳税人都不相同:适用一般纳税人的税率,但又与小规模纳税人一样,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和使用专用发票。这样规定,有利于促进纳税人健全会计核算制度,也有利于加强增值税的征收管理。

  除以上规定外,为了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管理,又进一步充实了认定一般纳税人的标准。

    经营场所标准:无固定经营场所的纳税人,要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改按小规模纳税人征税。

    税收征管标准,即以征收管理中是否存在违规现象作为认定标准,原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则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有偷税行为或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不按规定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严重后果的;经税务机关日常稽查连续三个月被列入《未申报纳税人清单》或连续6个月被列入《申报异常纳税人清单》的。

  两种纳税人的纳税比较人们通常认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弊端重于一般纳税人,但实际上并非完全如此,两种纳税人各有利弊:从进项税额看,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小规模纳税人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其进项税额只能进成本,这是一般纳税人的优势;从销售看,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销方在销售时,除了向买方收取货款外,还要收取一笔增值税款,其税额要高于向小规模纳税人收取的税额。虽然收取的销项税额可以开出专用发票供购货方抵扣,但对一些不需专用发票或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的卖方来说,就宁愿从小规模纳税人进货,在商品零售环节尤其如此。所以,有些时候,小规模纳税人比一般纳税人的销售情况会好些;从税负上看,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也并不总是高于一般纳税人,如果企业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较少,而增值额较大,就可能使一般纳税人的税负重于小规模纳税人。

  两种纳税人筹划实务增值税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差别待遇,为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可能性。那么,企业如何选择纳税人对自己有利呢?这就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分析、筹划。

  增值率筹划法:

  所谓“增值率”,就是指增值额与应税销售额的比例,而增值额则为销售额减去购进货物价款(或销项税额一进项税额),即:

  增值率=(销售额-购进项目金额)÷销售额

          =(销项税额-进项税额)÷销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销售额×增值率×税率

    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如果两种纳税人的税负相同,且一般纳税人的税率为17%,则有

    销售额×增值率×税率=销售额×征收率

    增值率=征收率÷税率=6%÷17%×100%=35.3%或=4%÷17%×100%=23.5%

  当增值率低于35.3%时,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重于一般纳税人;当增值率高于35.3%,则一般纳税人税负重于小规模纳税人。对于商业企业来说,具体情况与上相同。

  总的来说,在增值率较低的情况下,一般纳税人比小规模纳税人较有优势,主要原因是前者可抵扣进项税额,而后者不能。但情况并非总是如此,随着增值率的上升,一般纳税人的优势越来越小。在非零售环节,一些毛利率较大的企业,如经营奢侈品或富有弹性的商品时,小规模纳税人很容易通过降价来达到尽可能高利润,而又少纳税。在零售环节,一般纳税人的优势地位更小,虽然一般纳税人可按17%(13%)税率剔除销项税额,而小规模纳税人按4%剔除,但其不含税收入高,当进销差价率达到一程度时,小规模纳税人的利润已超过了一般纳税人,达到了利润最大化。

  抵扣率筹划法:

  与增值率相对应,抵扣率就是进项税额与销项税额的比例,可由增值率的计算公式演化如下:

  增值率=(销项税额-进项税额)/销项税额=1-进项税额/销项税额=1-抵扣率

    则:抵扣率=1-增值率=1-35.3%=64.7%

    这就是说,当工业企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占销项税额的比重为64.7%时,两种纳税人税负完全相同,当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占销项税额的比重大于64.7%时,一般纳税人税负轻于小规模纳税人;当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占销项税额的比重小于64.7%时,则一般纳税人税负重于小规模纳税人。商业企业也是如此。

  从以上分析不难看出,无论是采用增值率法还是采用抵扣率法对纳税人筹划,都要掌握好“度”。除此之外,还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切不可因一般纳税人可抵扣进项税额而忽视作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好处,也不可因为小规模纳税人有些优势及帐务处理“可以不健全”而木思进取或作出违法乱纪的行为。应该仔细分析权衡利弊,力求达到风险与收益的最佳统一,防止一种倾向压倒另一种倾向。

  大华物资批发企业,下设两个批发企业,预计年应税销售额分别为140万元和11万元,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预计占销项税额的30%。在主管税务机关对该企业进行纳税人资格审核的时候涉及到下设的两个批发企业如何核算的问题,税务师对其进行了如下筹划:

  如果下设的两个批发企业实行非独立核算,而由大华企业统一核算,则年应税销售额为240万元;会计核算制度又比较健全,符合作为一般纳税人的条件,适用税率为17%,则企业的增值税额为:

  应纳增值税=240×17%-240×30%×17%=28.56(万元)。

  如果下设的两个批发企业,各自作为独立的核算单位,就符合小规模纳税人的条件,同时,小规模商业企业的征收率又由6%降为4%,应分别核算缴纳增值税,该企业应纳增值税额为:

  应纳增值税=140×4%+100×4%=9.6(万元)。

  显然,由于该企业是商业企业,进项税额抵扣比例占销项税额的30%,即增值率高于23.5%,抵扣率又低于76.5%,所以,划小单位核算后,作为小规模纳税人,可较一般纳税人减轻税负26.71万元。经过如此筹划,最后该企业决定下设的两个批发企业进行独立核算。

  纳税人选择税种的筹划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对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等劳务,必须征收增值税,无筹划空间,而对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行为是否征收增值税税法都作了比较明确的界定。那么纳税人是选择征收增值税,还是选择征收营业税,哪种税负最轻呢?

  混合销售和兼营的税收界定

    混合销售行为是指企业的同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涉及营业税的应税业务,而且提供应税劳务的目的是直接为了销售这批货物而作出的,两者之间是紧密相连的从属关系。它与一般既从事这个税的应税项目,又从事那个税的应税项目,两者之间却没有直接从属关系的兼营行为是完全不同的。混合销售是面向同一购买人的,增值税应税货物和营业税应税劳务是合并定价,不可能分开核算。对混合销售的税务处理方法是: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以及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这里所谓“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非应税劳务不到50%。

  除此之外,税法对混合销售行为又作了特殊规定:从事运输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发生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所销售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缴纳增值税;生产销售铝合金门窗、玻璃幕墙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其销售铝合金门窗、玻璃幕墙的同时负责安装的,属于混合销售行为,对其取得的应税收入征收增值税。

  兼营行为是指企业除主营业务外,还从事其他各项业务。具体可以分为两种情况:

  一种是同一种税种税率不同。如同是增值税的应税项目,既包括适用17%税率的货物,同时又兼营13%低税率的货物;另一种是不同税种税率不同,如增值税纳税人在其从事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同时,还从事属于征收营业税的各项劳务。

  税法规定兼营行为的征税办法是: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应分别核算,并按各自适用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应分别核算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销售额,并分别计算;如果未分别核算则采用税率从高的原则,即按17%税率征收。

  由上可以看出,税法对两种行为的不同规定,给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充分的空间,企业完全可以通过获得适合自己企业和产品特点的纳税方式,最大限度地为企业节税。

  混合销售与兼营的筹划原则

    企业之所以进行税收筹划,主要就是为了选择最佳的纳税办法,达到最大限度地节税。而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行为的税收筹划,就是比较一下增值税和营业税的税负的高低,然后选择低税负的税种,并成为其纳税人。通常情况下,人们普遍认为增值税税负重于营业税的税负,因为增值税税率为17%或13%扣除进项税额,税负也在4%~6%之间,营业税税率一般为3%~5%。表面上看营业税税负低于增值税税负,但实际上未必如此。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计税原理是,应纳税额等于增值额乘以增值税税率,而增值额和应税销售额的比率又称为增值率;营业税的应纳税额等于应税营业额乘以营业税税率。

  应纳增值税税额=销售额×增值率×增值税税率

    应纳营业税税额=营业额×营业税税率

    如果两个税种的税收负担相同,且增值税的销售额和营业税的营业额相同,则有:

  销售额×增值率×增值税税率=营业额×营业税税率

    增值率(D)=营业税税率/增值税税率

    由此可以得出结论:当实际的增值率大于D时,纳税人缴纳营业税比较合算;当实际增值率小于D时,缴纳增值税比较合算。

  混合销售行为的税收筹划

    税法对混合销售行为,是按“经营主业”来确定征税的,只选择一个税种;增值税或营业税。在实际经营活动中,企业的兼营和混合销售往往同时进行,在税收筹划时,如果企业选择缴纳增值税,只要使应税货物的销售额占到总销售额的50%以上;如果企业选择缴纳营业税,只要使应税劳务占到总销售额的50%以上。也就是企业完全可以通过控制应税货物和应税劳务的所占比例,来达到选择作为低税负税种的纳税人的目的。

  某建筑材料公司,在主营建筑材料批发和零售的同时,还对外承接安装工程作业。

  假定该公司某年度混合销售行为较多,当年销售建筑材料销售额为200万元,购进项目金额为180万元,增值税税率和进项税率均为17%,取得施工收入180万元,营业税税率3%,那么该公司如何进行税收筹划?

  该公司实际增值率=(200-180)/200×100%=10%,而D=3%/17%×100%=17.6%

    公司实际增值率〈D,选择缴纳增值税合算,可以节税:

  (200+180)×3%-(200×17%-180×17%)=8(万元)。

  反之,如果该公司实际增值率大于D,则就选择缴纳营业税,设法使营业额占到全部营业额的50%以上。

  上述是企业可以通过变更“经营主业”来选择税负较轻的税种。但在实际业务中,有些企业却不能轻易地变更经营主业,这就要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方法来调整经营范围或核算方式,规避增值税的缴纳。

  立新锅炉生产厂有职工280人,每年产品销售收入为2800万元,其中安装、调试收入为600万元。该厂除生产车间外,还设有锅炉设计室负责锅炉设计及建安设计工作,每年设计费为2200万元。另外,该厂下设6个全资子公司,其中有立新建安公司、立新运输公司等,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该厂被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其发生的混合销售行为一并征收增值税。这主要是因为该厂属于生产性企业,而且兼营非应税劳务销售额未达到总销售额的50%。由此,该企业每年应缴增值税的销项税额为:

  (2800+2200)×17%=850(万元)

  增值税进项税额为340万元,应纳增值税税金为:850-340=510(万元)

  增值税负担率为:510÷5000×100%=10.2%

    由于该厂增值税负担率较高,限制了其参与市场竞争,经济效益连年下滑。为了改变现状,企业向税务机构进行咨询并对企业税收进行了重新筹划。

  首先,该厂增值税负担较高,高出同行业水平至少5个百分点。主要原因是因为设计、安装、调试收入占全厂总收入的比例较高,没有相应的进项扣除额。也就是说,合并征收增值税后,该厂的实际增值率为:

  (2800+2200-340)/(2800+2200)×100%=93.2%

    而D=5%÷7%×100%=29.41%。

  企业实际增值率大于D(92.4%大于29.41%),应当筹划缴纳营业税。但由于该厂是生产锅炉的企业,其非应税劳务销售额。即安装、调试、设计等收入很难达到销售总额的50%以上,因此,要解决该厂的问题,必须调整现行的经营范围及核算方式。

  具体筹划思路是:

  将该厂设计室划归立新建安公司,随之设计业务划归立新建安公司,由建安公司实行独立核算,并由建安公司负责缴纳税款。

  将该厂设备安装、调试人员划归立新建安公司,将安装调试收入从产品销售的收入中分离出来,归建安公司统一核算缴纳税款。

  通过上述筹划,其结果如下:

  立新锅炉厂产品销售收入为:2800-600=2200(万元);

  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为:2200×17%=374(万元)

  增值税进项税额为:340万元应纳增值税为:374-340=34(万元)

  立新建安公司应就立新锅炉设计费、安装调试收入一并征收营业税,应缴纳税金为:

  (600+2200)×5%=140(万元)

  此时,税收负担率为:

  (34+140)÷5000×100%=3.48%,比筹划前的税收负担率降低了6.74个百分点。

  兼营行为的税收筹划:

  在增值税的兼营行为中,同一税种,税率不同,无论是否分开核算都要征收增值税,没有筹划的余地;而对于不同税种的兼营,即对营业税的各种劳务的兼营,企业可以选择是否分开核算,来确定是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

  增值税的企业,如果该企业是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因为提供应税劳务时,可以得到的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少,所以选择分开核算分别纳税有利;如果该企业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则要比较一下增值税的含税征收率和该企业适用的营业税税率,若企业所适用的营业税的税率高于增值税的含税征收率,选择不分开核算有利。

  营业税的企业。由于企业原来是营业税纳税人,转而从事增值税的货物销售或劳务提供时,一般是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方式来征税,这和小规模纳税人提供营业税的应税劳务的筹划方法一样。

  某装饰材料公司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主要从事装饰装修材料的销售业务,同时又承揽一些装饰装修业务。某月该公司对外销售装饰装修材料获得含税销售收入14万元,另外又承接装饰装修业务获得劳务收入5万元,该公司应做何种税收筹划减轻税负?(增值税税率为4%,营业税税率为3%。)

  不分开核算:应纳增值税=(14+5)÷(1+4%)×4%=0.73(万元)

  分开核算:应纳增值税=14÷(1+4%)×4%=0.54(万元)

  应纳营业税=5×3%=0.15(万元)

  税负合计:0.54+0.15=0.69(万元)

  所以分开核算可以节税0.04万元(0.73-0.69)

  由此可以看出:

  增值税的含税征收率=0.73÷19×100%=3.84%,而营业税税率为3%,营业税税率低于增值税含税征收率,选择分开核算有利,反之则选择不分开核算有利。

  增值税计税依据的税收筹划

    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为销售额,在计算增值税时,既涉及到销售环节的销项税额,又涉及到购进环节的进项税额。由于税法的多种规定,纳税人完全可以通过各种合理合法的手段,降低当期销售额,扩大当期购进项目金额,做好增值税的税收筹划。

  增值税销售额的筹划

    销售方式的选择的筹划

    在企业的销售活动中,为了达到促销的目的,往往采取多种多样的销售方式。不同的销售方式下,销售者取得的销售额会有所不同,对不同销售方式如何确定其增值税的销售额,既是企业关心的问题也是税法必须分别予以明确规定的事情。在前面章节里,相关的内容已述及,在这里只就折扣销售税收筹划问题作以阐述。

  折扣销售是指销货方在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时,因购货方购货数量较大等原因,而给予购货方的价格优惠,如购买10件该产品,给予价格折扣10%,购买20件该产品,给予价格折扣20%等。由于折扣是在实现销售时同时发生的,因此,税法规定,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可按折扣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计算增值税;

  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这一规定,无形中就为企业提供了节税空间。

  在这里需要说明几点:第一,折扣销售不同于销售折扣。销售折扣是指销货方在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后,为了鼓励购货方及早偿还货款,而协议许诺给购货方的一种折扣优惠(如在10天内付款,货款折扣2%;20天内付款,折扣1%;30天内全价付款)。

  销售折扣发生在销货之后,是一种融资性质的理财费用,因此,销售折扣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第二,折扣销售仅限于货物价格的折扣,如果销货者将自产、委托加工和购买的货物用于实物折扣的,则该实物款额不能从货物销售额中减除,且该实物应按增值税条例“视同销售货物”中的“赠送他人”计算征收增值税。

  某大型商场是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购货均能取得增值税的专用发票,为促销欲采用三种方式:一是商品六折销售;二是购物满200元赠送价值60元的商品(成本为40元,均为含税价);三是购物满200元,给返还60元的现金。假定该商场销售利润率为40%,销售额为200元的商品,其成本为120元,消费者同样购买200元的商品,对于该商场选择哪种方式最为有利呢?

  打折销售。商品六折销售,价值200元的商品售价140元。增值税:

  [140÷(1+17%)×17%-120]/[1+17%)×17%]=2.9(元)

  赠送商品。其增值税税额为:

  200÷(14-17%)×17%-120×(1+17%)=11.62(元)

  赠送60元的商品视同销售,应缴增值税:

  60÷(1+17%)×17%-40÷(1+17%)×17%=2.9(元)。

  合计应缴增值税:

  11.62+2.9=14.52(元)

  返还现金。销售200元的商品,应纳增值税为11.62元。

  上述三种方案中,方案一最优,企业上缴的增值税额最少,后两种方案次之。企业在选择方案时,除了考虑增值税的税负外,还应考虑其他各税的负担情况,如赠送实物或现金,还要由商家代缴个人所得税,对其获得的利润还要上缴所得税等等。只有进行综合全面地筹划,才能使企业降低税收成本,获得最大的经济利益。

  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筹划

    对单位和个体经营者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游艇、摩托车、汽车以外的固定资产暂免增值税。这里所说的固定资产有具体的限定条件: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如不同时具备上述条件,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按6%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出于更新设备、盘活闲置资产等目的,企业有时会将已使用或正在使用中的固定资产出售。由于税收因素的存在,在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时,应充分做好筹划,达到利益最大化。

  某企业欲将一台已使用三年的大型机器设备出售,该设备帐面原值200万元,已提折旧57万元。企业如何进行税收筹划更有利呢?

  如果企业以210万元的价格将该台设备转让,由于210万元超出原值,需缴纳增值税:

  210×6%=12.6(万元)

  企业净收益:

  210-12.6=197.4(万元)

  如果企业以199万元的价格转让,虽然从购买方取得的收入少了11万元,但由于纳税义务消失,企业的净收益反而增加了:

  199-197.4=1.6(万元)

  当然,这种选择并不是绝对的。如果所转让设备紧缺或其他原因,可能会使设备价格提高很多,上缴完增值税后,其收益仍超过原值。

  如果企业以220万元的价格将该台设备转让,需缴纳增值税:

  220×6%=13.2(万元)

  企业净收益:

  220-13.2=206.8(万元)

  仍然超原值6.8万元,则这时企业应选择纳税。

  销售结算方式选择的筹划

    企业产品销售具体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但总体上有两种类型:现销方式和赊销方式。现行税制和财务制度对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销售实现时间的规定是一致的。具体规定: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卖方的当天;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当天;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的凭据的当天。可见不同的销售结算方式,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是不同的,这就为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可能。

  纳税人可以利用结算方式选择权,采取没有收到货款不开发票的方式就能达到延期纳税的目的。例如,对发货后一时难以回笼的货款,作为委托代销商品处理,待收到货款时出具发票纳税。避免采用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结算方式销售货物,防止垫付税款。尽可能采用支票、银行本票和汇兑结算方式销售货物。在不能及时收到货款的情况下,采用赊销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避免垫付税款。以上是对销货方而言的。若从购货方的角度出发,则应当做相反的税收筹划。

  增值税购进的筹划

    固定资产的税收筹划

    税法规定企业购入的固定资产,无论是国内购入的,还是进口的或是接受捐赠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货物的销项税额中抵扣,但是增值税条例规定木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或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2年的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其范围要比企业财务通则和会计准则规定的固定资产范围小,它不包括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由于上述规定,企业为了减轻税负,如需固定资产时,能够自制的就尽量不外购。自制固定资产所需用料、零部件等购入,可以合法地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从而可以相应避免一部分增值税。

  抵扣时间的税收筹划

    现行的增值税的计算方法是购进扣税法,也就是说只有当期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才允许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的部分,可以结转到下期继续抵扣。这里“当期”是个重要的时间限定,只有在税法规定的纳税期限内实际发生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才是法定的当期销项税额或当期进项税额。

  为了把握好当期进项税额的抵扣时间,税法对进项税额的抵扣作了严格的时间限定:工业生产企业购进货物(包括外购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必须在购进的货物已经验收入库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对货物尚未到达企业或验收入库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作为纳税人当期进项税额予以抵扣;商业企业购进货物(包括外购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必须在购进的货物付款后(包括采用分期付款方式的,也应以所有款项支付完毕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尚未付款或未开出承兑商业汇票的,或分期付款,所有款项本支付完毕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作为纳税人的当期进项税额予以抵扣;商业企业接受投资、捐赠或分配的货物,则以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时间为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时限。申报抵扣时,应提供投资、捐赠、分配货物的合同或证明材料;一般纳税人购进应税劳务,必须在劳务费用支付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对接受应税劳务,但尚未支付款项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作为纳税人当期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企业应该严格把握好当期进项税额的时间限定,在此范围内,通过各种方式延缓缴税,获得资金的时间价值。

  某工业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一月份购进原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注明价款200万元,进项税额34万元。月销售收入30万元,增值税税率为17%,则各月销项税额均为5.1万元。由于采用购进扣税法,1~6月份因销项税额30.6万元(5.1×6)不足抵扣进项税额34万元,在此期间不纳增值税。7~8月份分别缴纳增值税1.7万元(5.7-34)和5.1万元,共计6.8万元。这样,尽管纳税的帐面金额是完全相同的,但作为企业来讲,相当于获得了六个月的无息流动资金贷款,再加上通货膨胀率的影响,给企业带来的收益相对增加,税负相对减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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