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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装公司的“混合销售”缴什么税
2007-10-04 21:50:30 来源:不详 评论:0 点击:
贵州省某县的一家专门从事电气设备安装
的施工企业,该公司每年的安装收入都在100万元以上。为了解决公司的富余人员,
2000年3月,该公司设立了一个非独立核算的安装材料销售门市部。几年来,门
市部的材料销售收入每年不过3万元-5万元。在申报纳税方面,该公司的安装施工
收入都是向地税局申报缴纳营业税,而门市部销售的安装材料收入都是向国税局申报
缴纳增值税(按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4%)。
2002年4月,该公司与县供电局签订了一份为其安装500只电表的合同,
电表及辅助材料均由我公司提供,他们按每只电表400元的价格支付该公司材料费
和安装费。该份合同于2002年6月份履行完毕(款也全部收到),该公司也向地
税局申报缴纳了营业税。最近,该县国税局在对该公司2002年上半年的增值税纳
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认定该公司为供电局安装500只电表的行为是混合销售行为,
并且以该公司的“工程成本--电表安装”账目中的材料费用(电表及辅助材料的成
本)超过了总收入的50%(材料费用为14万元)为由,要该公司收取的20万元
的电表安装收入同对外销售材料一样缴纳4%的增值税。
问,该公司为县供电局安装电表业务算不算混合销售行为?若算混合销售行为,
应缴什么税?
答:首先,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一项销售行
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
那么,什么叫“非应税劳务”呢?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三
款的规定,对增值税来说,“非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
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而你公司为供电局提供的安装劳务则是《营业税暂行条例》所规定的应缴纳营业税的
劳务。因此,你公司在为供电局提供货物(电表及辅助材料)的同时,又提供安装劳
务的行为,应属于税法所指的“混合销售行为”。
其次,你公司的“混合销售行为”是否应该缴纳增值税?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
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的规定,凡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
企业性单位、个体经营者以及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
的企业、企业性单位、个体经营者发生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
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
以上内容包含了三类企业,你公司属于哪种企业类型呢?你公司显然算不上“从
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那么能算作“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
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吗?《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财
税字[1994]第26号)第四条第(一)项,对“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
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作出了明确规定:纳税人的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增值税应税
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不到5
0%。这里的“年货物销售额”指你公司的年销售额,而不是指本次混合销售中的材
料成本。而“非应税劳务营业额”是指你公司的电气设备安装的年营业额,而不是指
本次混合销售中的劳务营业额。你公司非应税劳务的年营业额每年都在100万元以
上,而本次货物的销售额不过3万元~5万元,货物销售额在两项合计的收入额中的
比例远远达不到50%。因此,你公司不能算作“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
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所以,你们公司应该属于“其他单位”,所发生的混
合销售行为,不应征收增值税。而你县国税局以本次混合销售本身材料费用所占的比
重来划分是否应该征收增值税,是没有依据的。
“其他单位”发生的混合销售行为又该怎样纳税呢?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
细则》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指缴
纳营业税的劳务),应当征收营业税。因此,你公司作为“其他单位”向供电局销售
并负责安装电表的混合销售行为,应当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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