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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筹划
2007-10-04 21:50:20   来源:不详   评论:0 点击:

    【中国财税在线北京09/15/2003信息】 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以开发、 转让土地及房产为主要业务的中型公司。2002年7月初,该公司按当地一般民用 住宅标准建造了一座住宅楼,并准备以市场价格销售。     为建造该住宅楼,公司共发生如下费用:支付100万元取得土地使用权,房地 产开发成本50万元,其他扣除额为60万元。经过市场调研,估计该住宅楼销售收 入为250万元左右。年终,该住宅楼销售收入为260万元。公司财务人员对这笔 业务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计算如下:取得房地产转让收入260万元,扣除金额为 210万元,增值额为260-210=50(万元),占扣除额的23.81%, 应纳土地增值税50×30%=15(万元)。对于这笔销售收入,该公司是否存在 进行税收筹划的可能呢?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1)纳 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2)因国家建 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   本案例中,该公司按一般民用住宅标准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在这一点上符合《暂 行条例》规定的第一种情况,按扣除项目金额的20%计算,能够享受免税条件的最 大增值额应为210×20%=42(万元),然而其增值额为50万元。实际增值 额刚刚超过了一点,该公司应全额缴纳土地增值税。如果公司财务人员熟悉这项优惠 政策,在该项销售业务销售收入还未最终确定,但是扣除项目金额已经确定的情况下, 可以计算出享受优惠政策的最大增值额,并就此在实际增值额接近的时候进行适当的 调整,使其不超过但很接近最大增值额的限度。假如该项业务最终收入为250万元, 增值额为40万元,没有超过42万元,可以享受免征土地增值税的优惠,则实际税 后收益为250万元,可以比原来多得5万元[250-(260-15)]的利润。 而且,新发公司适当降低住宅售价,有利于缩短住宅楼的销售时间,加快收回投资成 本,减少资金占用。   尽管土地增值税是小税种,但其中还是有不少筹划的技巧。其一,土地增值税的 累进税率与所得税一样,具有累进效果,适当地使计税依据处于低一档税率无疑是有 好处的。如果多笔应税业务在不分别核算的情况下,其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少于各笔 业务分别核算下的应纳税额之和,这个时候,可以选择不分别核算增值额。     其二,准确界定征税范围可以减少应纳税额。现行税法规定对以下所得征税:出 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进行房屋开发建造后出售的;存量房地产 的买卖;房地产的抵押等。对房地产出租、继承,企业兼并转让房地产、房地产代建 房行为等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因此,纳税人应准确把握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并进 行合理的操作,以减少自己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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