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2] 下一页
流转税纳税筹划技巧: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征税范围
2007-10-04 21:50:07 来源:不详 评论:0 点击:
【中国财税在线北京12/03/2003信息】 第一节 增值税纳税义务人
增值税纳税义务人,是指法律规定负有缴纳增值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根据《增
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
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因此,必须首先正确掌握“境内销售货物”、
“境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进口货物”这几个概念,即明确增值税的征
税范围,才能正确掌握增值税纳税义务人。
一、征税范围
我国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包括:
1.境内销售或者进口的货物
征收增值税的“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有形动产
是相对无形资产和不动产而言的,是指具备实物形态,能够代经济利益的可移动的资
产。电力、热力、气体等产品,本来不属于有形动产,但因为其在生产销售等方面,
与无形资产有着本质的区别,而与有形动产有许多相似之处,因此税法也将其列入
“货物”的范围,对其征收增值税。除了有形动产以外的其他货物,如建筑物等不动
产,以及土地使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专有技术、商标权、商誉等无形资产,都不
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税法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在这里,无论向对方收取货
币、实物,还是取得其他经济利益,都是属于“有偿”的范畴。需要注意的是,有些
行为虽然不是一般意义上的销售行为,但为了平衡税负,税法将其规定为“视同销售
货物行为”,并纳入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都属于视同
销售货物,应缴纳增值税:
①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②销售代销货物;
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
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县(市)的除外;
④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⑤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⑦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税法中还确定了两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特殊行为:
一是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
营者发生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
二是兼营非应税劳务行为。增值税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如果不分别核算或者
不能准确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税劳务的营业额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
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详见本章第四节)。
税法所称“境内销售货物”是指货物的起运地或所在地在我国境内。例如,如果
将境内的货物通过销售出口到国外,由于货物起运地在我国境内,所以属于“境内销
售货物”,应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但实际上由于我国有“出口退税”的规定,所
以对出口货物不但不征税,还退还其在以前环节所缴纳的税款(详见本章第五节)。又
如国际运输经过中国的海港、空港和铁路的货物,由于其起运地或所在地都不在我国
境内,所以不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不需缴纳增值税。
2.境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税法所称“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
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应收取加工费的业务;税法所称“修理修配”,是指受托
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这里所说的有偿,
包括从购买方取得货币、实物或其他经济利益。
所谓境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限定只有发生在我国境内的劳务才征收增
值税。根据规定,凡在我国境外发生的劳务,不论结算地或核算地是否在我国境内,
都不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3.
分享到:
收藏
评论排行
- ·福建某税务师所得税审计底稿(1)
- ·审计助手 V3.3.0 (内部审计版)(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