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税[2002]12号和[2002]105号文之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可凭取得的普通发票按买价乘以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在实际操作中发现,运用这一规定时税务管理上存在着一定的不完善地方。纳税人巧妙地采取偷换概念的方法,把“从小规模纳税人购买农产品取得普通发票”变成了“购买农产品取得普通发票”,加上税务机关管理上的不完善,信息交换不及时,从而导致了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普通发票得以抵扣,造成了国家税款的流失。举例说明:某企业购进价税合计100万元的农产品,若从一般纳税人购进并取得专用发票,则其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100万/1.13*13%=11.5万元;若从小规模纳税人购买并取得普通发票,则其可抵扣的税额为100万*13%=13万元,购货企业正是利用这之间的差别进行了“税收筹划”。
笔者建议:一是税务人员在管理和检查时,对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的普通发票要严加审核,从销货方出售农产品的数量和金额上推测其经营规模是否为小规模纳税人,若有疑问应及时函调;二是税务系统要加快信息化步伐,建立全国统一的一般纳税人库,便于实时查找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