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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税行为的判定
2007-10-04 21:43:59   来源:不详   评论:0 点击:

  避税从本质上不同于偷税。避税行为,至少就分散、单纯的行为而言,避税行为与事实和税法条文有着至少是形式上的一致, 避税的事实往往是明白地摆在税务部门面前的,故对""避税""的判定,形象地说是一种 "挖掘"。1.即要把纳税人所有的涉及避税的事实或行为税人所认为或所希望将此事实与行为所依附的税法条款上剥离下来。这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来解释与运用税法条款,即某一税法条款对怎样的事实是有效的和实用的?在法律对事实运用性上历来就存在不同的见解:2.既要事实符合法律的字面解释,又要符合法律的立法意图,才能有效运用; 3.法律对事实或行为的应用上要合乎逻辑及前后采用一致的方法; 4.要依据法律的经济上或社会上的目的,或是依据税法整体的内容来判断某一税法条款,对于一件具体事实或行为的运用性与符合性目前在对付避税上,许多国家并不拘泥于第一种见解,而普遍采取第二和第四种观点,即用立法意图的观点来解释税法,也就是说一项经济行为的形式虽然与法律规定在字面上是吻合的,但其后果与立法宗旨相悖的,则在课税目的上不予承认。如果 我们从反避税角度出发,上述解释税法的方法仍有不足,应该采用如下两个专门判断避税是否存在的标准:第一税法是否被滥用的标准;第二实质重于形式的标准。税法不得滥用标准,是指法律准则的运用明显的与该准则的意义,目的及运用范围显著抵触的情况。而对于税法的滥用,有些形成了共同接受的作法,诸如关联企业内部转让定价的概念及其处理原则,对连续交易的透视原则或整体考虑原则等,具体国家也各有自己的标准。实质重于形式这一标准是依据法律的立法意图,而不只是法律的条文来做为判断问题的标准区别实质与形式,已有的国际经验,存在着这样几条具体的标准:(1)检验经济上实质关系与法律上形式条文是否一致;(2)是否存在虚伪因素; (3)有无经营上的目的;如果没有合理的经营上的目的,则此类交易上的行为即为税收 法律上所不可按受的。对于实质重于形式直接运用于避税案件上,有的国家,如德国、 法国是从法律上明订条款作为执法依据的,而另外一些国家,如比利时、荷兰是以 判例为标准。我国大陆则是内容重于形式,以税务局认可做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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