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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资助:形式不同缴税各异
2007-10-04 21:41:28   来源:不详   评论:0 点击:

在竞争日益激烈的出版界,出于社会效应、经济利益、选题、资金等方面的考虑,出版社越来越多地采用合作出版的方式进行图书出版。

  出版资助是合作出版比较常用的形式,它是指作者个人或者单位对出版社出版其图书给予一定的经费资助。由于税法上对出版资助形成的收入没有明确规定,财务人员就其如何确认和处理以及如何进行纳税筹划更合理,产生了不同的理解和做法。

  通常,出版社对这笔业务的处理是确认为增值税收入,计算缴纳增值税。这种不分情况、一律作为销售收入来处理的结果,是计算简单方便,但是作者认为,针对出版资助有多种情况,完全可以进行不同的纳税筹划,最终达到合理税负的目的。

  以出版资助形式进行合作出版可以分为全部包销、部分包销和不负责销售图书三种情况。我们根据下面一个例子,针对三种情况作不同的探讨性分析。为了计算方便,以下分析均不考虑应缴城建税、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应缴所得税的因素。举例:出版社与作者个人或单位签订合同,由作者出资80000元资助出版一本图书。版权为该作者所有,出版社代为支付图书的制作费用,包括纸、印、装,共计60000元。

  第一种情况为全部包销。出资的个人或单位支付给出版社经费,由出版社来制作图书,然后由出资人负责全部图书的销售。这种情况下,出版社将这笔经费应作为图书的销售收入,按照增值税的要求确认收入,计算缴纳增值税。即将出资人投入的80000元,全部作为增值税收入进行确认,开具增值税发票,则销项税额为9203.54元[80000÷(1+13%)×13%]。其中60000元通过出版社代付纸、印、装等费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为8717.95元[60000÷(1+17%)×17%],两项相抵后,应缴增值税为485.59元。第二种情况为部分包销。出资人投入经费后,只负责一部分图书的销售工作,出版社负责约定印数(包销部分)之外图书的销售。假设图书包销比例为50%。如果将出资人投入的80000元,全部作为增值税收入进行确认,那么,与第一种情况计算结果相同,应缴增值税为485.59元。

  这时,出版社可以从节税的角度进行筹划,根据收入与费用配比的原则,按照比例开具不同的发票,分项缴税。即按照包销比例,将这80000元分为两部分,其中40000元确认为增值税收入,则销项税额为4601.77元[40000÷(1+13%)×13%],进项税额依然是8717.95元,这样可以获得抵扣额4116.18元(8717.95-4601.77)。另外40000元作为出版社的权利许可使用收入计算缴纳营业税,税额为2000元。与抵扣额相抵消后,比全部确认为增值税收入节约税款2601.77元(485.59+4116.18-2000)。第三种情况为不负责销售。出资人不负责销售,全部图书由出版社负责销售。

  如果将80000元全部确认为增值税销售收入,同样应缴增值税485.59元。如果将这80000元全部作为出版社的权利许可使用收入计算缴纳营业税,则应缴营业税4000元,进项税额依然是8717.95元,两项相抵消后进项税结余4717.95元,比全部确认为增值税收入节约税款5203.54元(4717.95+485.59)。可以看出,在合法的前提下,针对不同情况区别对待,采取不同的筹划方案带来了不同的纳税结果。虽然财务人员增加了工作量,但是保证了方案最优。

作者:赵心怡来源: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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