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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筹划避免薪酬缩水
2007-10-04 21:41:17   来源:不详   评论:0 点击:

随着经济的发展,个人收入迅速增长,不管是薪金增长还是兼职创收,一些人的钱包鼓了起来。不过这个幸福的时刻也往往容易让人忽略掉某些细节,很多人认为得到的报酬越多,扣去的税款也应该越多。但事实上,如果你稍稍变化一下方法,那么同一份报酬需缴纳的税收会有所不同。也就是说,在获得收入时并不是对方支付得越多越好,支付多,缴税也多,而个人拿到的却未必多。一定要计算税后收入,掌握一些个税筹划的小技巧。巧立合同多赚钱孙老师是北京某名牌大学工商管理学院的教授,对企业管理颇有研究,经常应全国各地企业的邀请,到各地讲课。

  今年3月份,孙老师接到海南一家中外合资企业的邀请,双方约定由孙老师给该合资企业的经理层人士讲课,讲课时间为10天。关于讲课的劳务报酬,双方在合同书上是这样写的:甲方(企业)给乙方(孙老师)支付讲课费5万元人民币,往返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等一概由乙方自负。

  3月20日,孙老师按期到海南该公司授课,30日,该企业财务人员计算了孙老师的讲课费:应纳个人所得税额=50000×(1-20%)×30%-2000=10000(元);支付讲课费=50000-10000=40000(元)。所以,最终孙老师实际拿到的报酬为4万元。而孙老师10天以来的开销为:往返飞机票3000元,住宿费5000元,伙食费1000元,其他费用开支1000元。这样算下来,孙老师10天净收入为:自己承担费用=3000+5000+1000+1000=10000(元);实际净收入=40000-10000=30000(元)。以这样的计算方式,孙老师一趟授课下来,实际收入为30000元。

  返回北京后,一好友张先生来访。张先生系一税务专家,经常为企业和个人进行纳税筹划。在闲聊中,孙老师提到了授课一事。在仔细审阅了孙老师的讲课合同后,张先生指出,如果当时对合同进行修改,其实孙老师可以获得更大收益。张先生通过计算,建议将合同中的报酬条款改为“甲方向乙方支付讲课费35000元,其应缴个人所得税由甲方负责,往返飞机票、住宿费、伙食费也由甲方负责。”如果当时这样修改,那么结果对于该企业和孙老师来说都是有利的。从企业方来说,企业的实际支出没有变多,甚至还有可能有所减少:(1)对企业来说,提供住宿比较方便,伙食问题一般也容易解决,因而这方面的开支对企业来说可以比个人自理时省去不少,企业的负担不会因此而加重多少。(2)合同上规定的讲课费少了,相应来说,应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也就变少了。因而虽然修改后的合同规定由企业缴纳税款,但实际来说可以由企业少付的讲课费进行弥补。(3)费用的分散及减少使得企业列支更加方便,也使得企业乐意接受。从孙老师这一方来说,收入可以增多是最好的结果,而且由于孙老师在外讲课的机会比较多,如果每次都能多收入一笔,一年下来,总收益的增加额会是非常可观的数目。孙老师的例子其实涉及了劳务报酬合同的设定技巧。张先生的建议便很巧妙地利用了这一点。一般而言,订立合同时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进行考虑:(1)合同上最好将费用开支的责任归于企业一方,因为这样可以减少个人劳务报酬应纳税额,同时又不会增加企业额外负担。

  (2)如果可能的话,可以将一次劳务活动分为几次去做,这样就可以使每次的应纳税所得额相对较少。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3条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1条规定,劳务报酬所得实际适用的是三级超额累进税率。在这种情况下,相对少的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的税率相对较低,这样税款加总以后,比合并缴纳时的税款数额要少。(3)一定要注意在合同上用条款说明税款由谁支付,税款支付方不同,最终得到的实际收益也会不一样。分摊奖金少缴税

  小李2003年12月份取得工资、薪金2000元,当月又一次性获得公司的年终奖金9000元,那么,按照规定,他应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款计算过程如下:工资部分应纳税额=(2000-800)×10%-25=95(元);奖金部分应纳税额=9000×20%-375=1425(元);12月小李共应纳税=95+1425=1520(元)。到了2004年1、2月份,小李同样还得缴纳95×2=190元的个人所得税,这样小李12月、1月、2月3个月共应纳税1520+190=1710(元)

  其实,如果小李和公司老板商议一下,将年终奖金分为3次下发,即12月、1月、2月每月平均发放3000元(12月的3000元可以作为奖金发放,l、2月份的奖金可以作为工资一块儿发放),这样,小李3个月的纳税情况起了变化:

  12月的工资应纳税额为95元,12月的奖金应纳税额为3000×15%-125=325(元),l、2月各应纳税额为(2000+3000-800)×15%-125=505(元),则3个月共应纳税1430元(95+325+505×2)。通过上述计算可以知道,第二种发放奖金的方法可以使小李少缴纳税款280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取得奖金征税问题的通知》规定,对于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一次取得数月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可以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由于对于每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税时已按月扣除了费用,因此,对上述奖金不再减除费用,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直接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如果纳税人取得奖金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不足800元,可将奖金收入减除“当月工资与800元的差额”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并据以计算应纳税款。如果该项奖金所得一次性发放,由于其数额相对较大,将使用较高税率。这时,如果采取分摊筹划法,就可以节省不少税款。

作者:汪昊来源:2004年7月13日“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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