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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企税收筹划空间何在
2007-10-04 21:41:10   来源:不详   评论:0 点击:

在新一轮税制改革中,中国政府将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对这一消息最关心的无疑是那些已经在华投资的外资企业和即将在华投资的外资企业,因为这意味着外资企业的名义税率将比以前有所提高,其税收负担可能会加重。因此,通过税收筹划降低税负引起不少外资企业的关注。那么,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两所得税”)合并后,外资企业税收筹划的空间在哪里呢?《国际税收筹划研究》 (英文版)2004年第3期刊登了一篇由普华会计公司上海分公司及新加坡分公司的税务咨询专家合写的文章,对“两所得税”合并后,外资企业的税收筹划方法提出建议。

  文章认为,中国2001年税收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为15.8%,而欧盟此项比率为41.6%,对外商投资企业来说中国是全世界外商投资企业税负最低的国家之一。原因之一是,中国对外资企业实行内容广泛的税收优惠,尤其在高新技术开发区,外资企业的所得税税率低至15%,而非国内一般企业的33%税率。今后,中国内外资企业税负悬殊局面行将终结,但外国投资者可通过以下税收方面的筹划,实现其纳税最低化的目标。

  (一)充分了解外资企业的税收优惠规定。许多外资企业因为不懂得中国税收制度,结果多缴了不必缴的税款,因此必须充分了解其有关各税优惠规定,以利纳税最低化。中国对外资企业税收优惠,主要针对具有先进技术和出口能力的公司,如出口商、出口导向型公司、软件制造商、研发中心等,并给予内容广泛的所得税减免和增值税退税等。

  (二)认真选择公司地址。中国税收优惠的设计往住是为了促进某些地区的经济发展,因此地区间税率差异很大,如上海黄浦江两侧的税率就不同,从浦西到浦东,其税率从24%降至15%,因此,新到中国的投资者应考虑地区税率差异。在边远地区,尤其要注意和地方政府谈判,因为这些政府往往欢迎招收大量工人的大雇主,并愿放弃他们的部分税收利益。

  (三)不要失去“两所得税”合并前的投资机会。 “两所得税”合并后可能于2006年提高外资企业的所得税税率,并取消某些优惠,但不排除外资企业在2006年前继续投资,因为在此年度前给予的投资优惠属于不追溯性质,在新法建立之后可能继续有效,投资者最好不要失去这个机会。

  (四)重组合并企业减轻集团所得税。中国不允许企业集团合并申报所得税,因此经常出现一个盈利的外资企业纳税、另一姐妹公司亏损而无法冲抵的现象。因此有条件的外资企业可把上述两类实体重组合并,以便集团中的企业亏损从盈利中抵补,从而减轻税负。

  (五)充分估计间接税的影响。2002年,新加坡的个人和公司所得税(含工薪税)收入占总税收50%,在中国这个比重仅为23%。中国税收以间接税为主,例如2002年增值税占总税收达37%。因此,在华投资之前应考虑所得税之外的各种间接税、如制造公司的增值税、消费税,服务公司的营业税等都要认真筹划,并与其他国家比较,力求纳税最低化。

  (六)运用转让定价策略。减轻税负(和避免外汇控制)的最容易办法是运用转让定价,例如把某产品以每件600美元售给母公司,而第三方的此项产品在华售价为1000美元,这意味着把400美元利润转到国外,从而降低在华税负。不过,滥用转让定价、不能证明其转让定价符合公平独立原则的违法企业会受到税务机构的制裁。因此,在华外资企业必须遵守中国税法,并认真制作文件,以证明低价回销是基于种种经济因素(例如母公司大量定货,以及国际市场战略等),而不是出于逃税企图,以求税务局的理解。

  (七)以服务费取代特许权使用费。中国对外资企业支付给母公司特许权使用费征收5%营业税和总计税率达9.5%的预提税,实际上对该费征收14.5%的“汇出税”(remittance tax)。据海关总署2003年一项规定称,今后将对特许权使用费征收关税,如果属实,企业税负可能加重。因此要考虑在建立母子公司合同中力求以服务费取代特许权使用费。

  (八)以服务费取代管理费。国际税收惯例是,企业集团母公司对子公司的管理费可向子公司分摊,但《中国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58条规定,对企业向关联企业支付管理费不得列支。有幸的是,上述细则第56条规定,对关联企业间提供劳务,其付费符合当地正常价格标准的可以列支,因此,母子公司在建立合同和实际支付中避免使用管理费名词。另外,母公司也应该考虑提供证据,表明对中国提供服务是有利于子公司盈利的,并且此项服务大多在总部执行而不是在中国,以免当地税务机关拒绝其服务费扣除。

(《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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