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国税规章 | 税收法规 | 税法解读 | 福州市社平工资 | 漳州市社平工资 | 厦门会计指南 | 新税收优惠 | 企业所得税优惠 | ..新增值税税率 | 个人所得税计算器
厦门地税规章 | 会计法规 | 准则解读 | 泉州市社平工资 | 龙岩市社平工资 | 税收筹划实务 | 增值税优惠 | 个人所得税优惠 | 土地增值税税率 | 企业所得税法
厦门政府规章 | 会计法规 | 税法解读 | 宁德市社平工资 | 三明市社平工资 | 最新财税法规 | 营业税优惠 | 土地增值税优惠 | 个人所得税税率 |
福建税收法规 | 会计法规 | 财会解读 | 莆田市社平工资 | 南平市社平工资 | 税收基本法规 | 房产税优惠 | ..2016税收优惠 | 企业所得税税率 |

财关税〔2017〕19号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2017年种子种源免税进口计划的通知
2017-07-21 15:26:00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评论:0 点击:

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十三五”期间继续对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农业部2017年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免税进口计划,以及国家林业局2017年种子(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税进口计划已经核定(见附件1、2、3)。请按照《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三五”期间进口种子种源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16〕64号)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 农业部2017年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免税进口计划

     2. 国家林业局2017年种子(苗)免税进口计划

     3. 国家林业局2017年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税进口计划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17年7月21日

 

http://hd.chinatax.gov.cn/guoshui/action/GetArticleView1.do?id=6078044&flag=1
 

相关热词搜索:2017年 种子 种源 免税 进口 计划

上一篇:税总函〔2017〕24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退税率文库2017B版的通知
下一篇:财关税〔2017〕21号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第二批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中资“方便旗”船舶清单的通知

分享到: 收藏
依法纳税利国利民…请稍等... 依法纳税利国利民…请稍等... 依法纳税利国利民…请稍等... 精彩内容06正在载入中…请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