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排》第十一条第三款所指的双方主管当局认同的机构:
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指“澳门金融管理局”、“退休基金会”和“社会保障基金”;
在内地,指“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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