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税收支持力度,经国务院批准,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下同)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月营业额2万元至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9月25日
http://hd.chinatax.gov.cn/guoshui/action/GetArticleView1.do?id=481293&flag=1
为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税收支持力度,经国务院批准,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下同)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月营业额2万元至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9月25日
http://hd.chinatax.gov.cn/guoshui/action/GetArticleView1.do?id=481293&flag=1
相关热词搜索:
上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0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债券买卖业务营业税问题的公告
下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