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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注税协〔2013〕12号——关于转发福建省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和收费标准的通知
2014-06-19 16:37:33   来源:福建省国家税务总局   评论:0 点击:

关于转发《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和《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制定福建省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各税务师事务所:

    现将《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闽价服〔2013〕338号)和《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制定福建省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闽价服〔2013〕337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和《收费标准》)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认真组织学习,并对服务对象做好宣传工作。要充分认识《实施办法》和《收费标准》的颁布和实施对规范我省注册税务师行业收费行为,提高执业质量,维护委托人和税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全体从业人员在认真学习、贯彻落实的同时,要做好与客户之间的沟通、说明解释工作,化解误会和矛盾,为顺利贯彻《实施办法》和《收费标准》打下基础。

    二、税务师事务所接受业务委托,提供涉税鉴证服务,要严格按照《实施办法》和《收费标准》的规定收取服务费用,特别是《收费标准》所列的七项鉴证服务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需要浮动的应严格控制在规定的范围内。

    三、省注册税务师协会将配合省物价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做好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的自律管理,加强监督检查。发现不执行或弄虚作假等违反《实施办法》和《收费标准》相关规定的行为,将按规定予以处理。

    四、为促进《实施办法》和《收费标准》的贯彻执行,我省将在条件成熟时,对相关收费项目实行网络报备制度。具体报备事项另行通知。

    五、各税务师事务所在《实施办法》和《收费标准》的执行过程中,如发现存在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省注册税务师协会(省注册税务师协会联系人:李芳,联系电话:0591-87806681)。

 2013年8月26日

 

抄送: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福建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福建省注册税务师协会            2013年8月27日印发

                          打字:李芳     校对:宋瑜

 

http://www.fj-n-tax.gov.cn/admin/vfs/fj/content/contentTemplate.jsp?ContentId=1095949&portletStyleName=menu&menuID=1

备注:《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闽价服〔2013〕338号)和《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制定福建省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闽价服〔2013〕337号)两份附件纸质件已下发,其电子版本可在省物价局网站:http://www.fjjg.gov.cn/阳光价费栏目中查询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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