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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2012年第73号公告——财政部关于调整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的公告
2012-10-22 20:41:00   来源:财政部   评论:0 点击:

为进一步发挥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以下简称离岛免税政策)效果,支持海南加快国际旅游岛建设,国务院决定调整完善离岛免税政策部分内容。财政部经商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现就离岛免税政策调整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离岛免税政策部分内容作如下调整:
  (一)将政策适用对象的年龄条件调整为年满16周岁。
  (二)增加美容及保健器材、餐具及厨房用品、玩具(含童车)等3类免税商品品种。调整后,免税商品品种扩大至21种,具体商品品种详见附件,其中国家规定不符合民航安全要求、禁止进口以及20种不予减免税的商品除外。
  (三)将离岛旅客每人每次免税购物限额调整为人民币8000元,即单价8000元以内(含8000元)的免税商品,每人每次累计购买金额不得超过8000元,同时适当提高购买免税商品数量范围(详见附件)。
  此外,免税限额中如有剩余(或未使用),旅客可在购买1件单价8000元以上商品时调剂使用,相应扣减应缴进境物品进口税的税基,即旅客在以“商品零售价格-剩余免税限额”计价缴纳进境物品进口税的条件下,每人每次还可以购买1件单价8000元以上的商品。
  二、除以上调整外,离岛免税政策其他内容继续执行《财政部关于开展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试点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1年第14号)的有关规定。同时,离岛免税商品须符合检验检疫、中文标签、产品认证、卫生许可、质量安全等相关规定。
  本公告自2012年1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离岛免税商品品种及每人每次购买数量范围
                              财 政 部
                             2012年10月22日


附件: 离岛免税商品品种及每人每次购买数量范围
 商品品种名称    免税购买数量(件) 
 首饰    5  
 工艺品    4  
 手表    4  
 香水    5  
 化妆品    8  
 笔    5  
 眼镜(含太阳镜)    4  
 丝巾    4  
 领带    4  
 毛织品    4  
 棉织品    4  
 服装服饰    5  
 鞋帽    4  
 皮带    4  
 箱包    4  
 小皮件    4  
 糖果    8  
 体育用品    5  
 美容及保健器材    4  
 餐具及厨房用品    4  
 玩具(含童车)    5  
注:1件商品是指具有单一、完整包装及独立标价的商品,但套装商品按包装内所含商品的实际件数计算。上述商品中,国家规定不符合民航安全要求、禁止进口以及20种不予减免税的商品除外。

http://www.gov.cn/zwgk/2012-10/24/content_224997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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