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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企业税后利润汇出需要什么资料,是否需要缴税(2008年以后)
2011-07-28 17:06:01   来源:   评论:0 点击:

您好,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3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3万美元)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资本项目外汇资金,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并就企业付出境外的股息红利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税率一般为10%)。
        境内机构和个人在申请办理《税务证明》时,应当首先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在取得主管国税机关出具的《税务证明》后,再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申请。
       境内机构和个人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时,应当填写《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申请表》,并附送下列资料: 
(一)合同、协议或其他能证明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资料(复印件);  
(二)发票或境外机构付汇要求文书(复印件);  
(三)完税证明或批准免税文件(复印件);  
(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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