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我们和客户有这样的业务,客户购车比如2台一共60万,因为有质量或者种种原因,客户支付了25万部分款项后拒付后续 款项,因此我公司与客户协议免5万元货款(如以长期合作等原因签订),签订协议后客户又支付了30 万元,那这个少支付的5万做营业外支出,是作为财产损失还是资产重组来认定,需要办什么手续和准备什么资料的吗?)
回复:
一般来说,如果是产品质量或出现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的规定,对于销货方而言,所支付的赔偿金实际上相当于对购货方销售货物的折扣或折让,应该按照折扣、折让的相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最好的税务处理方式是,销货方可以依据购货方退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调减销售额并相应减少增值税销项税。对于销售折让可以按折让后的货款作为销售额并重新开票,不作赔偿款。
如果由于产品质量而引发了购货方相关的损失而支付的赔偿,又无法取得《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重新开票,对该笔赔偿金直接计入营业外支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和《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这是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支出,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可以在税前扣除,具体操作事宜,现行税法并无明确的规定,但它不属于资产损失和债务重组事项,建议与税务管理当局沟通,具有一定的涉税风险。
对于汽车销售企业出现质量索赔减免货款的税务处理,我们的建议是:
1、如果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最好的方式,销货方可以依据购货方退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调减销售额并相应减少增值税销项税。
2、如果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最好的方式,销货方可以依据购货方退回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红字普通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调减销售额并相应减少增值税销项税。
3、如果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最好的方式,销货方可以依据购货方当地车管所开据的已缴纳车辆购置税已缴纳和发票已留存车管所的证明和购货方退回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如车辆销售发票无法退回,只有购车企业自己开据证明,是否需销售地国税局审批,各地管理可能方式不一,据向厦门国税了解,厦门是不用的),开据红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调减销售额并相应减少增值税销项税。
4、如果以上方案都无法操作,就当作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支出,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可以在税前扣除,具体操作事宜,现行税法并无明确的规定,但它不属于资产损失和债务重组事项,建议与税务管理当局沟通,具有一定的涉税风险。
收入确认相关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开据红字发票相关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一般来说,如果是产品质量或出现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的规定,对于销货方而言,所支付的赔偿金实际上相当于对购货方销售货物的折扣或折让,应该按照折扣、折让的相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最好的税务处理方式是,销货方可以依据购货方退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调减销售额并相应减少增值税销项税。对于销售折让可以按折让后的货款作为销售额并重新开票,不作赔偿款。
如果由于产品质量而引发了购货方相关的损失而支付的赔偿,又无法取得《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重新开票,对该笔赔偿金直接计入营业外支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和《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这是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支出,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可以在税前扣除,具体操作事宜,现行税法并无明确的规定,但它不属于资产损失和债务重组事项,建议与税务管理当局沟通,具有一定的涉税风险。
对于汽车销售企业出现质量索赔减免货款的税务处理,我们的建议是:
1、如果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最好的方式,销货方可以依据购货方退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调减销售额并相应减少增值税销项税。
2、如果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最好的方式,销货方可以依据购货方退回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红字普通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调减销售额并相应减少增值税销项税。
3、如果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最好的方式,销货方可以依据购货方当地车管所开据的已缴纳车辆购置税已缴纳和发票已留存车管所的证明和购货方退回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如车辆销售发票无法退回,只有购车企业自己开据证明,是否需销售地国税局审批,各地管理可能方式不一,据向厦门国税了解,厦门是不用的),开据红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调减销售额并相应减少增值税销项税。
4、如果以上方案都无法操作,就当作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支出,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可以在税前扣除,具体操作事宜,现行税法并无明确的规定,但它不属于资产损失和债务重组事项,建议与税务管理当局沟通,具有一定的涉税风险。
收入确认相关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开据红字发票相关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