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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对进口原产于菲律宾的产品实施中国—东盟自贸区2007年协定税率的通知——税委会[2009]7号
2010-02-15 12:21:14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评论:0 点击: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决定自2009年7月1日起,对进口原产于菲律宾的产品实施中国-东盟自贸区2007年协定税率。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二○○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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