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附送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税务机关及时做好上述报表的印制、发放、学习、培训及软件修改等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十二月五日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通知——国税发〔2008〕114号
2008-12-29 18:46:30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评论:0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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